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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董碧蘭

董建全董建林董筆昭董宥汝莊麗美施俊發歐陽施月霞歐陽燦松歐陽燦郎原 告 歐陽羽倢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歐陽施月霞原 告 歐陽燦安原 告 尤黑石

蔡明峯蔡明真蔡婉鈴鄭尤秀尤秀如尤秀華尤錫周尤進明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

參 加 人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魏明谷上述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彰化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以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經徵收後,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16日申請廢止徵收,經彰化縣政府102年2月18日府地權字第1020042022號函駁回。原告不服,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向被告請求廢止上開徵收,經被告106年3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60018592號函否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參加人為系爭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及被告之聲請(本院卷512頁)命彰化縣政府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廢止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