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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馥達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昌慶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 表 人 葉明星訴訟代理人 陳舜杰

林秀芬鍾尚宇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台財法字第107139502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8年4月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日期: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