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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原 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其燈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裁判日期: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