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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4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抗 告 人 姚佳宏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日期: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