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3號109年6月4日辯論終結原 告 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詹益章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李涵 律師被 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代 表 人 呂炉山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追繳押標金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4日參與被告所辦理「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102年5月28日參與「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102年5月29日參與「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102年8月13日參與「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102年8月20日參與「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102年11月15日參與「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102年11月19日參與「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及「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等11件採購案,僅「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及「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由原告得標。被告事後知悉原告及其負責人詹益章就上揭11件採購案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6項及第92條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2313號、第4766號、第10382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第2209號、第2213號、第3288號起訴,乃認原告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108年4月30日修正為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情形,以106年9月5日彰水總字第1060011308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追繳上揭11件採購案之押標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270萬元、「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230萬元、「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35萬元、「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110萬元、「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50萬元、「西溝圳等改善工程」100萬元、「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120萬元、「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130萬元、「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45萬元、「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40萬元、「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35萬元》,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6年9月30日彰水總字第1060012609號函駁回異議,原告仍不服被告所為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申訴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1.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本件原告是否真涉圍標陪標等情節,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該刑事案件迄今並未判決確定,而工程會更未調閱刑事卷宗即逕以未確定判決及起訴書之記載遽認原告有圍標、陪標之行為,此一認定似嫌率斷,更悖無罪推定原則,懇求鈞院依首揭法條之意旨於本件相關採購案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依法裁定停止訴訟,俾免他日刑事判決與行政訴訟判決之結果發生歧異。
2.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拘束本院。本院應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行政法院亦著有44年判字第48號、59年判字第410號判例。且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35號、104年度判字第80號判決,可知「行政法院就行政爭訟事件應自行認定事實,並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雖行政法院得斟酌刑事法院或檢察官調查之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但依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應將依前開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之得心證理由,記明於判決。是僅以刑事判決為證據,逕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採為行政訴訟判決之事實,即與上述規定及本院判例有違,且屬判決不備理由。另檢察官係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否涉有犯罪猶待刑事法院確認,故行政機關尚不得僅以起訴書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而應經行政調查及審酌相關證據資料後,方得為事實認定。……原處分機關對行為人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仍應依職權調查並負舉證責任,尚難僅以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作為唯一證據。」本件原處分及異議處理結果均以原告及其負責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罪嫌,前經彰化地檢署起訴在案為由,認定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情形,故追繳押標金並無不法云云,惟查被告及工程會申訴之決定唯以前開刑事起訴書為依據,別無調查其他證據即逕以認定原告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自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3條及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8號、59年判字第410號判例及前開判決要旨。
3.復查原告並無任何陪標、圍標之行為,有下列刑事卷內證人所述可稽,特臚列事證如下:
⑴就附表編號1、2,102年5月14日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
線改善工程及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部分:
①證人謝宗哲(即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原公司
】負責人)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吳金廚、陳清溪、蔡燿州、許俊男他們在圍標過程中負責什麼?」答:「我不清楚。」問:「是為了圍標的那一部分事情而接觸?」答:「我沒參與圍標。」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陳冠廷那一標要給你的?」答:「上述2項工程投開標資料金額都是由我公司的職員製作及計算決定。」問:「另外一標是要由那一家得標?」答:「我不清楚。」問:「你本來要付的圍標費用是多少?」答:「我不清楚。」(見彰化地檢署【下同】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152頁以下)②證人謝宗哲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彰化農田
水利會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陳冠廷那一標要給你的?」答:「前述2工程江喜營造(按即【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喜公司】)皆有參與投標。」問:「投標價是什麼人跟你講的?」答:「該2項工程投標價由我個人計算,並無任何人跟我指示如何填寫投標金額。」問:「這2個標案是不是陪標?」答:「如我前述江喜營造從未進行工程圍標或陪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5頁)③證人邱順成(按即喬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喬揮公司】
負責人)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大城重劃區山中排水等4線改善工程與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這2個標案喬揮公司有無投標?」答:「有。」問:「這2個喬揮公司標案是不是陪標?」答:「這2個標案喬揮公司本身就有意願投標,並不是陪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129頁)④又廖小貞(按即立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立澄公司】負
責人)持久禾營造有限公司(應為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廖德明於104年1月28日之調查筆錄第2-3頁)之標單親自參標亦經廖小貞在104年1月28日調查筆錄證述屬實(見103年度他字第212 2號卷6第150頁以下)。
⑤證人陳靜茹(按即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喜公
司】之負責人)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得標廠商要以多少價額投標是怎麼決定的?」答:「我不認識陳冠廷、洪吉盛,我本人及江喜營造(股)公司未與任何人達成如前述協議。」問:「除了得標廠商之外,其他陪標的廠商怎麼找?什麼人去找?」答:「如前述,我本人與江喜營造從未參加工程之圍標及綁標。」問:「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吳金廚(綽號廚仔)、陳清溪(綽號豬肉)、蔡耀州、許俊男他們在圍標的過程中,負責什麼?」答:「前述人員我皆不認識。」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與『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這2個標案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沒有投標?」答:「前述2工程江喜營造皆有參與投標。」問:「投標價是什麼人跟你講的?比如明天要開標,你們什麼時候會知道要以多少標價投標?」答:「該2項工程投標價由我個人計算,並無任何人跟我指示如何填寫投標金額。」問:「這2個標案是不是陪標?什麼人與你聯繫?有什麼好處?什麼人拿給你?」答:「如我前述,江喜營造從未進行任何工程圍標或綁標。」(見103年他字第2122號卷9第5頁)⑥證人江朝銘(即江喜公司負責人之配偶)於104年4月14
日之調查筆錄: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05年14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與『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喜營造公司)有無投標上開標案?」答:「江喜營造公司有投標上開2件工程。」問:「投標價係由何人告知?何時告知?」答:「投標價都是我自行估算的,我不清楚陳冠廷、洪吉盛圍標的事情。」問:「上開2標案江喜營造公司是否為陪標廠商?何人與你聯繫圍標事宜?圍標有何好處?」答:「不是陪標,也沒有人跟我們聯繫。」(103年他字第2122號卷9第21頁正面)。問:「圍標費用如何付?何時付?什麼人來向你們收圍標費用?」「除了得標廠商之外,其他陪標的廠商怎麼找?什麼人去找?」「陪標廠商要以多少價額投標是如何決定的?什麼人告訴陪標廠商要投標的標價?」「陪標廠商的好處是什麼?」答:「我不清楚。」(見同上偵查卷第23頁)。
⑦又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弘罡公司)亦屬自行參標,足見上開工程並無圍標陪標之情事存焉。
⑵附表編號3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部分:
①證人張炎星(按即裕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裕豐公司】
負責人)於104年4月30日之調查筆錄:問:「彰化農田水利會105年5月28日發包之『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102年8月21日發包『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102年10月1日發包『義和圳幹線改善工程』、102年10月15日發包『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投標廠商是不是有圍標或陪標?」答:「沒有。」問:「你公司有無圍標或陪標?」答:「沒有。」(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45頁)。
②證人向春梅(按即展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展鋐公司】
負責人)於104年4月13日之調查筆錄:問:「洪吉盛及洪建昌都說陪標廠商由得標廠商找,所以這標是詹益章找你來陪標是不是?」答:「詹益章沒找我來陪標。」問:「有什麼好處?」答:「我沒有陪標」「展鋐公司沒有參與圍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158頁以下)。
③證人涂友倫(即駿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駿豐公司】負
責人)於104年4月13日之調查筆錄:問:「『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標案你公司有投標嗎?」答:「有的。」問:「這標投標的廠商……鎰隆公司是不是內定得標廠商?」答:「我並不知道鎰隆是不是內定得標廠商」「他們(指洪吉盛、洪建昌)也沒有找我陪標」「我沒有參與圍標與陪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64頁以下)參標者既無圍標、陪標之情事,足見原告是依法投標,更不可能也不必要通知陳芊秀(按係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和隆公司】之負責人)互不為投標。⑶附表編號4、5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第19期部分:
①證人楊國明(即勝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暉公司】實
際負責人)於104年4月14日調查筆錄:問:「這個標案除你們公司外,還有彰原、鎰隆公司?這二家是不是陪標?」答:「不是,我確實依規定投標,沒有圍標情形」「我沒有圍標,洪吉盛、洪建昌也沒有跟我拿錢」(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168頁以下)。
②證人謝宗哲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這個標案
還有勝暉、鎰隆公司,由勝暉得標,勝暉是不是內定廠商?」答:「我不知道,我沒有陪標」「我沒有圍標」「我僅投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18期)標案」。(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152頁以下)。③證人邱順成(按即健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健城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於104年1月30日調查筆錄:問:「是不是有與其他廠商協議『八堡一圳線改善工程18期』由勝暉公司得標『19期』由啟祐公司得標……然後喬揮公司不參標?」答:「沒有這回事。」得標者既未圍標,可見原告之參標係正常合法。
④本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臺灣高等
法院提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刑事庭均認定陳冠廷無罪並確定在案(見臺中高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656號判決第48頁至第50頁),為首之陳冠廷既未參與此工程之圍標總主導,則原告及勝暉、彰原等公司即不可能有圍標之情事。
⑷附表編號6西溝圳等改善工程部分:
①證人邱順成於104年1月30日調查筆錄:問:「據陳冠廷
圍標集團成員洪吉盛於104年1月28日在本站供述,水利會『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圍標集團有進行圍標,並在圍標成功後,將該工程分配予你施作……對此你做何解釋?」答:「沒這回事,該工程是我自己決定參標,得標及施作,與該集團無關」(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5第264頁以下)。
②證人莊志峰(即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成峰公司
】之負責人)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這個標案除你們公司外,還有健城公司,由健城公司得標,你是不是陪標?」答:「我沒參與陪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96頁以下)。既然參標者均未有圍標行為,則被告詹益章,衡情論理亦不可能有互不為投標之情事。
⑸附表編號7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部分:
①證人莊志峰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由什麼人
告訴你、用什麼方式告訴你?」答:「沒有人告訴我關於圍標相關訊息。」問:「圍標費用如何付?」答:「我沒有參與圍標」問:「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由彰原得標,其他勝暉、成峰、鎰隆是不是陪標?」答:「我不清楚,我沒有參加圍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96頁以下)。
②證人謝宗哲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水利會10
2年8月13日開標有『頭庄排水2線改善工程』及『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這2標你們公司有沒有投標?」答:「我僅投『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標案。」問:「這個淨利有沒有包括已出圍標費在內?」答:「我沒有參標。」問:「這個標案陪標的廠商有那幾家?」答:「我不知道。」(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152頁以下),故本件亦無圍標陪標之情事。③此部分經臺中高分院判決陳冠廷無罪確定,為首之陳冠
廷既未涉圍標情事,則其他之人又如何能主導圍標之情事乎?⑹附表編號8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部分:
①證人莊志峰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為什麼10
2年8月13日第1次招標【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時,投標的裕豐、成峰、鎰隆3家廠商水利會收標單序號也是連續?」答:「收標單序號會連續我不清楚,我不認識張炎星,成峰的標單由我親自投送遞」「我沒有圍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96頁以下)。另在104年5月4日調查筆錄:問:「103年8月13日第1次招標『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是不是有圍標?」答:「我沒參與圍標」問:「第1次招標內定得標廠商是不是也是裕豐公司?」答:「我跟裕豐又不認識,沒這回事。
」(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133頁以下)。
②證人張炎星於104年4月16日之調查筆錄:問:「102年8
月21日開標『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這標投標有裕豐、還有成峰、富鎔,由你公司得標是不是?」答:「是的」問:「這個標案……淨利有沒有包括圍標費在內?」答:「我沒有圍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228頁以下),由此可知本件亦無圍標陪標情事。
③此部分經臺中高分院判決陳冠廷無罪確定,為首之陳冠
廷既未涉圍標情事,則其他之人又如何能主導圍標之情事乎?④本件工程原告僅在第1次招標時郵寄標單參標,而一次
開標時歷經3次減價而未達底價而流標,是如真有圍標,則內定廠商洪吉盛、洪建昌之證言均已得知底價,為何又會產生減價3次仍未達底價而流標乎?⑤本件工程嗣在另定標期時,原告即未再郵寄參標,是原
告如真係陪標廠商,則為何第2次再舉行投標時,可以不寄標單參標乎?⑥此部分可向彰化農田水利會函詢此工程第1次投標時是
否曾經歷3次減價,而未達底價而流標?另再次投標時,鎰隆公司是否曾寄標單參標?⑺附表編號9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部分:
①證人張巧奉(即巧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巧奉公司】之
負責人)於104年1月30日調查筆錄:問:「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水利會)於102年11月15日公開招標『北六路中排災害復建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標案,102年11月19日公開招標『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這三個標案,你巧奉公司有沒有投標?」答:「有的,印象中我妻子蔡玉琴都是以郵寄投標方式參與前述3件工程的招標。」問:「這3個標案之投標文件係何人製作?由什麼人製作單價分析表?工程單價係何人決定?工程單價如何算出來的?」答:「投標文件及單價分析表都是由我妻子蔡玉琴負責製作,關於標案的施工成本是由我負責估算施工成本及利潤之後,再告訴蔡玉琴並製成單價分析表。計算工程單價的依據是以材料、工人薪水、機器設備、管銷成本及利潤,是由我決定投標的總額。」「我確實沒配合陳冠廷等人圍標水利會工程,也不認識洪吉盛及陳冠廷」(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5第86頁)。於104年4月15日調查筆錄:問:「這2個標案好不好做?好做或不好做與你公司的投標總價有什麼影響?」答:「『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莿仔埤圳第7支線末流段等災害復建工程』這2個標案好不好做要實際施作才知道,因我都沒有得標,我不確定好不好做,但工程好不好做確實會影響投標總價。」問:「『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這標你們公司是以8,850,000元投標,預計利潤是多少?」答:「本標案利潤預計為投標總價的5%至8%。
」問:「這標投標價什麼人跟你講?這標15日開標,他在什麼時候跟你講投標價?」答:「沒有人來告訴我投標價應該填寫多少,投標總價是我自行決定。」問:「洪吉盛及洪建昌都說陪標的廠商由得標的廠商找,所以這標你是鎰隆公司找你來陪標,是不是?」答:「不是,沒有任何鎰隆公司的人來找我」(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86頁)。
②證人許瑞文(即勝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美公司】之
負責人)於104年4月14日調查筆錄:問:「彰化水利會於102年11月15日開標的『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標案,勝美公司有沒有投標?」答:「有的。」問:「這標投標價什麼人跟你講?這標15日開標,他在什麼時候跟你講投標價?」答:「我自己決定投標價格,沒有任何人告訴投標價格。」問:「洪吉盛及洪建昌都說陪標的廠商由得標的廠商找,所以這標你是鎰隆公司找你來陪標,是不是?」答:「不是。」問:「陪標的廠商有什麼好處?由什麼人給?」答:「我沒有參與陪標,我不清楚。」(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53頁以下),原告係合法之得標者而本件並無圍標、陪標之情事灼然。
⑻附表編號10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編號11菁埔圳幹線改善工程部分:
①證人張巧奉於104年4月15日調查筆錄:問:「『深耕三
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你圍標費用付多少?什麼人來收?」答:「我沒有圍標,也沒有給付任何圍標費用。」問:「這2標投標價什麼人跟你講?這標19日開標,他在什麼時候跟你講投標價?」答:「這2個標案的投標金額都是我自行決定。」問:「洪吉盛及洪建昌都說陪標的廠商由得標的廠商找,所以『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這標勝美及鎰隆公司是你找你來陪標的,是不是?」答:「不是,我沒有找勝美、鎰隆公司來陪標。」問:「『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是成峰公司找你來陪標的,是不是?」答:「不是。」問:「陪標的廠商有什麼好處?由什麼人給?」答:「我沒有參與陪標,也沒有人給我任何好處。」問:「洪吉盛及許俊男都說有圍標,你承不承認?」答:「我沒有圍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86頁以下)。
②證人許瑞文於104年4月14日調查筆錄:問:「彰化水利
會於102年11月19日開標的『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標案,勝美公司有沒有投標?」答:「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及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等2件標案勝美公司有參與投標。」問:「『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這標你們公司是以6,930,000元投標,預計利潤是多少?」答:「我一般決定投標金額都會抓投標總價12%左右作為工程利潤,本件工程也大概在12%左右。」問:「這二標投標價什麼人跟你講?這標19日開標,他在什麼時候跟你講投標價?」答:「都是我自行決定投標金額。」問:「洪吉盛及洪建昌都說陪標的廠商由得標的廠商找,所以『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及『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這二標分別是巧奉及展鋐公司是找你來陪標的,是不是?答:「不是。」問:「陪標的廠商有什麼好處?由什麼人給?」答:「我沒有參與陪標,我不清楚。」問:「洪吉盛及許俊男都說有圍標,你承不承認?」答:「我沒參與圍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53頁以下)。
③證人向春梅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問:「彰化農田
水利會於102年11月19日開標的『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標案,你之前說『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是圍標,實不實在?」答:「我沒有說『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是圍標」「我沒有找其他廠商陪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158頁以下)。
4.有關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24)、深耕三圳台山411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26)、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部分,業經坤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坤拓公司)向工程會提出申訴,並經該委員會撤銷被告對坤拓公司之追繳押標金之處分,是依平等原則,原告亦應受相同之對待,而不應追繳押標金始符法旨。
5.按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要旨:「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列之刑事案件,依該法規定,視其實際需要,給予證人身分保密措施,固仍應依法受對質及詰問,但此類案件多屬重大而社會矚目或具有組織性、隱秘性、暴力性之犯罪特質,法定刑度較重,是採證亦當更為嚴謹,以避免秘密證人恃其身分隱秘之屏障,誣陷他人犯罪,自不能僅憑少數秘密證人之陳述,遽行認定被告犯罪,而須以其他補強證據互為參證,以證明其與事實相符。……本諸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之發現,而書證、物證、勘驗等非供述證據,具有客觀、不變易之特性,供述證據則常受供述者之記憶力、觀察認知角度、自由意志變化、表達能力程度及筆錄記載之簡略等主、客觀不確定因素,影響其真實性,是就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以言,非供述證據之價值判斷,通常高於供述證據。倘經合法調查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存於訴訟案卷而可考見時,自不能僅重視採納供述證據,卻輕忽或完全疏略非供述證據,否則其證明力判斷之職權行使,即難認合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查證人洪建昌104年1月28日於檢察官偵訊時稱:「那一陣子陪標廠商都是陳清溪找的。」與洪吉盛104年1月28日104年度偵字第2313號卷1中稱:「因為在圍標過程陳冠廷就會邀集這些廠商進行協商,由誰施做哪些工程,所以工程內定是由那些廠商施作,我不清楚,要問陳冠廷。」、「圍標的工程由誰施作由陳冠廷分配,施作廠商則提出8-10%作為傭金,3分之2由陳冠廷獨拿,其餘3分之1由協助圍標人員分配,至於如何分配,都由陳冠廷分配。」有關廠商之尋覓或稱「陳清溪找的」,或稱由得標廠商自己找,已南轅北轍矛盾互見,且參與前述得標之廠商均稱未參與圍標、陪標諸情事,益明原告自無圍標、陪標之行為灼然等語。
㈡聲明:撤銷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1.參照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釋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85號判決,是原告及其負責人既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經檢察官起訴後,雖尚未經刑事判決確定,惟揆之前揭裁判意旨,被告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追繳押標金。
2.又原告固援引其他刑事案件之同案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以佐證其無圍標、陪標之行為。惟查:
⑴就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
腳排等3線改善工程、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部分:
①原告之負責人詹益章於104年1月28日調查站詢問時,原
是否認有參與圍標、陪標之行為,惟經調查員提示圍標集團成員洪吉盛之筆錄後,供稱:「(問:據洪吉盛1月28日調查筆錄供述,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也是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之一,與你前述不符,做何解釋?)陳冠廷是彰化縣溪州鄉的代表,約於2、3年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陳冠廷和綽號『昌仔』之人一起至我彰化縣○○鄉○○路○段○○○號營業處所向我表示,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工程,都要交給他們處理,他可以讓有意參標的廠商輪流得標水利會的工程,但得標的廠商要將17%的工程款交給他,因為我擔心以後農田水利會的工程連參標的機會都沒有了,所以我才會答應他。」「(問:承上,陳冠廷如何收受得標的廠商交付17%的工程款?該筆款項陳冠廷用於何處?陳冠廷圍標彰化田水利會的工程是與水利會何人接觸?)我不知道其他的廠商如何交付,如果是安排鎰隆公司得標,我都會在開標日當日,將17%的工程款,以現金交付給綽號『昌仔』之人,但陳冠廷和『昌仔』也曾派我不認識的人來向我拿17%的工程款,我不清楚陳冠廷將17%的工程款用於何處,我也不清楚陳冠廷是與水利會何人接觸。」「(問:101年6月開始到102年底,鎰隆公司所得標水利會工程,是否為陳冠廷圍標集團所分配給你得標的工程?)不全部都是,水利會如果有工程上網招標,洪建昌就會詢問並安排有意參加的廠商得標,但該工程若發生廠商是以郵寄投標,或者外來廠商不理會陳冠廷等圍標集團派出的顧標人員,逕自投標,導致圍標不成,洪建昌就會通知大家可以各自去投標,在此情形下得標的工程就不需要繳17%的工程費給陳冠廷圍標集團,就我印象中,『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6期)(第二工區)』標案,我就是在此種情形下未經安排得標,另外陳冠廷、洪建昌等人安排我得標的工程有『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至於『竹圍一支線三分線等改善工程』我也忘記如何得標。」「(問:前述所示通訊監察譯文D1,序號115,張濱貴與詹益章之通話錄音,102年5月14日15時17分張濱貴打電話給你,詢問『有成嗎?』『誰標去?』你回答『破功。』、1件『弘罡』,1件是(許)『登旺』他兒子得(標)。是否指陳冠廷及你等有意圍標『大城重劃工程』及『建興重劃工程』,但卻失敗,未能得標?)是的,原本陳冠廷有意安排其中一件給我得標,但不知道為何會失敗。」②於同日由檢察官複訊時復供證稱:「(問:剛才調查官
對你製作的筆錄是否是你自由意願所講?是否照你自己意思紀錄?有無看過筆錄後再簽名?)是。是。有。」「(問:陳冠廷幫你圍標哪幾個工程?)印象中有兩個,一個是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問:他們幫你圍標,就其他工程不是給你的,你是否有陪標?)有。」「(問:102年5月14日下午3點17分張濱貴為何打電話給你問說『有成嗎』?)那天應該是標大城重劃區及建興重劃區的標案,這2個標案我也有去投」「(問:所以這2個標案本來是要由你得標嗎?)只有一件,就是公告預算比較少的那件。」「(問:這一件本來陳冠廷也要幫你圍標嗎?)是,他要處理給我。」「(問:『破功』是什麼意思?)沒有成功。」「(問:張濱貴說兩件都破功,是不是大城重劃區及建興重劃區你都有投?)印象中有。」「(問:另一件你就是陪標?)印象中是這樣。」「(問:破功就是指圍標沒有成功,被別人標走?)是。」③洪吉盛、洪建昌等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乙案,彰化地
院104年訴字第212號判決,就此4件工程標案,除認定洪吉盛、洪建昌等人有參與圍標外,並認定原告之負責人為共同正犯。
④陳冠廷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乙案,臺中高分院就此4件
工程標案,認定原告為大城重劃區工程、建興重劃區工程標案之陪標廠商,並為山腳中排工程及永基三圳工程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且原告之負責人與陳冠廷為共同正犯。
⑤由以上證據足見原告及其負責人就大城重劃區工程、建
興重劃區工程、永基三圳工程、山腳中排工程標案,確實有參與圍標及陪標等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
⑥證據:
A、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
a.洪建昌、陳清溪於偵查中自白並結證此標案有圍標,但『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圍標未成功(彰化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310-311頁、彰化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711卷1第6-7頁)。
b.參與投標廠商中,江喜公司有針對水利會之追繳押標金處分提出申訴,經駁回確定(乙證10)。
B、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
a.洪建昌、陳清溪於偵查中自白並結證此標案有圍標,但本工程圍標未成功(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310-311頁、104年度偵字第1711卷1第6-7頁)。
b.啟祐公司之負責人葉明杰於偵查中自白並結證啟祐公司參與之本工程係陪標(乙證11)。
c.啟祐公司之負責人葉明泰及邱芳齊因有參與本件工程之圍標案,該2人及啟祐公司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乙證12)。
C、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臺中高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判決認定:內定本標案之得標廠商為鎰隆公司(即原告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鎰隆公司),先後找無投標真意之張炎星及向春梅,各以裕豐公司、展鋐公司牌照陪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鎰隆公司以最低價得標(乙證13)。
D、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
a.陳冠廷於彰化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12號案104年7月8日準備程序時自白承認有參與本件工程標案之圍標(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卷1第157-172頁)。
b.陳冠廷於彰化地院104年8月14日審理中自白承認有參與本件工程標案之圍標(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卷2第272-273頁)。
c.啟祐公司之負責人葉明杰於偵查中自白:本工程啟祐公司是配合圍標(見乙證11)。
d.參與投標廠商中,巧奉公司有針對水利會追繳押標金處分提出申訴,經駁回確定(乙證15)。
e.葉明杰及邱芳齊因有參與本件工程之圍標案,該二人及啟祐公司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乙證12)。
⑵就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部分:
①洪吉盛、洪建昌等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乙案及陳冠廷
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乙案均認定原告為陪標廠商,原告之負責人為共同正犯,亦證原告及其負責人有參與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標案之陪標、圍標等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
②證據:
A、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
a.啟祐公司之負責人葉明杰於偵查中自白並結證啟祐公司參與陪標(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26-27頁)。
b.參與投標廠商中,佳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煒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按指賴清民)、啟祐公司及其負責人(按指葉明杰)均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乙證12)。
B、西溝圳等改善工程:
a.參與投標廠商成峰公司之負責人莊志峰於偵查中承認有參與陪標(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245頁)。
b.成峰公司及其負責人莊志峰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乙證12)。
c.參與投標廠商中,健城公司(按即健城營造有限公司,下同)有針對水利會之追繳押標金處分提出申訴,經駁回確定(乙證14)。
C、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
a.陳冠廷於彰化地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承認有參與本件工程標案之圍標(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卷1第157-172頁)。
b.葉明杰於偵查中證稱:本工程啟祐公司是配合圍標(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27頁)。
c.展鋐公司之負責人向春梅於偵查中供稱:洪吉盛告訴伊可投「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伊得標後有給洪吉盛50萬元(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5第180頁)。
d.葉明杰及邱芳齊因有參與本件工程之圍標案,該2人及啟祐公司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見乙證12)。
⑶就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面前一排分線等3
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部分:
①洪吉盛於偵查中自白承認;「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
第18期)」、「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等標案有圍標。於陳冠廷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彰化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及105年度訴字第239號案件審理時(被告為各廠商及負責人)均證稱上開「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標案均有圍標。
②原告之負責人於偵查中亦供稱「(問:他們幫你圍標,
就其他工程不是給你的,你是否有陪標?)有。」③參與投標「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及「公館排
水等3線改善工程」標案之廠商成峰公司之負責人莊志峰於偵查中自白坦承成峰公司所投標之標案均係同案被告洪吉盛要伊出牌陪標,並為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
④洪吉盛、洪建昌等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乙案認定原告
為上開4件投標案之陪標廠商,原告之負責人為共同正犯。
⑤綜上,本件原告及其負責人就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
第18期)、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等標案,確有參與圍標、陪標等影響政府採購公正之行為。
⑥證據:
A、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
a.洪建昌於偵查中證稱:102年5月29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的本工程有圍標(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311頁)。
b.證人許俊男於警詢中供稱:「102年5月29日本工程開標當天陳冠廷要我陪洪吉盛、洪建昌等人到彰化水利會,並要我現場聽從洪建昌指示,幫忙注意有沒有廠商拿標單進出準備投標,如果有不認識的廠商,就叫他們先不要投標,並由洪建昌或洪吉盛出面與其當面談,至於談話內容我不清楚,實際陪標情況要問洪建昌、吳金廚比較清楚,我只知道他們討論的跟工程有關,陳冠廷指示我配合洪建昌、洪吉盛等人到彰化水利會圍標」(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2第17-18頁)。
c.證人陳清溪於偵查中證稱:「102年5月29日開標之本工程,我那天也有去彰化水利會,洪吉盛、蔡燿州、許俊男是圍標人員,如果有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許俊男在水利會前面就是在圍標」(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9-10頁)。
d.證人蔡燿州於偵查中證稱:「我都是載洪吉盛、吳金廚去水利會現場,102年5月29日工程開標當天,我是開車載洪吉盛去,我有跟要來投標的廠商說大家相讓一下,不要相拼,102年5月29日行動蒐證照片裡面有洪吉盛、我,我們有在圍標,洪吉盛在看標單,我拿手機講電話,另外一個人很像投標廠商,我跟廠商說你是新投標廠商,沒看過你,他就自己回去了」(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152-154頁)。
e.開標當日,彰原公司、鎰隆公司均係「現場投遞」標單,但開標時竟未簽到,僅有勝暉公司簽到,足認系爭工程係內定由勝暉公司得標,彰原公司、鎰隆公司僅虛偽競標配合,無投標真意。
B、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
a.參與投標廠商成峰公司之負責人莊志峰於偵查中承認有參與陪標(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245頁)。
b.成峰公司及其負責人莊志峰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乙證12)。
C、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
a.參與投標廠商成峰公司之負責人莊志峰於偵查中承認有參與陪標(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245頁)。
b.成峰公司及其負責人莊志峰經彰化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乙證12)。
D、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
a.依投標廠商之投標及開標決標紀錄顯示,巧奉公司是以掛號郵寄標單,於開標決標時卻未到場,又係以最低價得標,顯然已與圍標集團協議為內定得標廠商;鎰隆公司係以快捷郵寄標單,也未參與開標,顯見無得標真意。至勝美公司雖有參與開標,但因同日有參與「慶豐東圳等改善工程」投標,並為該工程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因此倘勝美公司非本件工程標案之圍標成員之一,何以未遭攔標,亦見勝美公司有參與本件工程之圍標。
b.參與投標廠商中,巧奉公司有針對水利會之追繳押標金處分提出申訴,經駁回確定(乙證15)。
3.上開工程,圍標集團成員洪吉盛於偵審過程中,坦承有圍標、陪標情事,彰化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並為洪吉盛有罪判決,雖圍標集團成員陳冠廷部分,臺中高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656號判決,就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導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等7件工程標案,認定陳冠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且原告為共同正犯,而其他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4件標案則認定無從證明陳冠廷有參與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但依證人洪吉盛於該案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可知102年8月13日開標之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102年11月19日開標之3件工程(包括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也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見乙證16),後來是安排讓巧奉公司得標,是顯見上開案件,原告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等語。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之爭點為: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法律上見解,是否拘束本院?原告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6項之情事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行為?被告以原處分追繳系爭11件工程採購案押標金計1,160萬元是否適法?
五、本院的判斷:㈠前提事實:
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及「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等11件採購案,僅「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及「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由原告得標。被告事後知悉原告及其負責人詹益章就上揭11件採購案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6項及第92條罪嫌,業經彰化地檢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2313號、第4766號、第10382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第2209號、第2213號、第3288號起訴,乃認原告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108年4月30日修正為現行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情形,以106年9月5日彰水總字第1060011308號函(即原處分)通知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追繳上揭11件採購案之押標金共計1,160萬元《「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270萬元、「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230萬元、「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35萬元、「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110萬元、「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50萬元、「西溝圳等改善工程」100萬元、「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120萬元、「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130萬元、「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45萬元、「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40萬元、「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35萬元》,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6年9月30日彰水總字第1060012609號函駁回異議,原告仍不服被告所為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經工程會申訴審議判斷駁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彰化地檢署106年8月9日彰檢玉收104偵1711字第36270號函、彰化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2313號、第4766號、第10382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第2209號、第2213號、第3288號檢察官起訴書(申訴審議判斷卷《可閱卷》第338頁至第464頁)、原處分、原告異議書狀、異議處理結果函文(本院卷2第629頁至第658頁)、申訴審議判斷書、各工程之公開招標公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投標須知、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投標標價清單、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等件資料影本附卷可證(甲證1、乙證1、乙證1-1至1-11,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㈡應適用之法令及相關函釋:
1.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82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85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6項規定:「(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第6項)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2.系爭11件採購案投標須知第55點第8款均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㈧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見申訴審議卷第
223、234、245、256、267、278、289、300、311、322、333頁)。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下稱工程會89年1月19日函)說明二略以:「……廠商有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5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87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按上揭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條文,業移列為第50條第1項第7款)。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授權,認定同條項第1款至第7款之行為類型外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查上開函釋為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為,故行政程序法第157第3項條規定應無溯及適用於上開函釋(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6號判決意旨採相同見解)。又工程會已將該函於該會之網站(網址:http://plan3.pcc.gov.tw/ gplet/mixac.asp?num
=1023)公告,可供公眾查詢,應認為已踐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之發布程序,是上開函示縱未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亦生效力。準此可知,工程會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授權,以工程會89年1月19日函將「廠商或其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補充認定屬於該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態樣之一,故廠商或其人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之罪者,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要件,招標機關就廠商所繳納押標金即應不予發還或應予追繳。且系爭11件採購案之投標須知第55條第8款均明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參見申訴審議卷第223、234、24
5、256、267、278、289、300、311、322、333頁)。被告援引該函作為追繳系爭押標金之原處分依據,並無違誤,從而,工程會89年1月19日函之性質屬法規命令,被告援引該函作為追繳系爭押標金之依據,並無違法。
㈢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
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政府採購法第3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農田水利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工程會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3028號函參照)。系爭「大城重劃區工程」、「建興重劃區工程」、「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八堡一圳工程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審核通過之工程,相關工程經費亦由農委會全額補助,並由被告負責執行改善工程,此業據被告提出公開招標公告可參(見本院卷1第111、179、249、293、375、333、417、45
5、499頁;本院卷2第593、549頁)。是被告雖非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之機關,然上開11件工程依招標公告所載經費來源為農委會全額補助,並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本案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先予敘明。
㈣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又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自不受檢察官起訴事實之拘束。況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其起訴係以有犯罪嫌疑為已足(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參照),尚待法院審判認定是否犯罪事實確實存在,是事實審法院如僅以此起訴書、緩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或刑事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作為認定事實已經證明之依據,而未就起訴所憑證據為評價,或再加上對其他證據所為之評價,綜合判斷以認定事實之真偽,此種事實審法院之事實認定即有違論理法則(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354號判決參照)。從而,即令本件相關起訴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2313號、第4766號、第10382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第2209號、第2213號、第3288號)之犯罪事實欄有關於原處分所認定原告有圍標、陪標之事實之記載,亦不能僅憑系爭起訴書作為認定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4、6項違反法令行為之論據。是本院自可認定事實而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且本件被告所為之處分並不以原告等相關人員受刑事有罪判決為要件,即無於該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
㈤原告就系爭11件採購案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行為者」之違法行為被告以原處分追繳系爭11件採購案之押標金共計1,160萬元,適法有據:
⒈經查被告每年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之公開招標公共工
程之預算龐大,而廠商彼此間因競標致工程利潤降低,訴外人陳清得知上情,遂於101年10月22日前某時,由訴外人陳清、陳冠廷、洪吉盛等人(另有洪建昌、陳清溪、蔡燿州、許俊男)組成工程圍標集團(即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研議日後就被告公開招標預算金額在400萬元以上之標案,由該工程施工地所在或較近之營造廠商內定得標施作,或由陳冠廷與廠商協議某工程由某家廠商得標施作,非某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者,則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若圍標得逞,視該標案施作難易,內定得標廠商應給付決標價83%以上部分、或得標價5%至10%不等之價金作為圍標費用。各廠商為能取得陳冠廷之首允為某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均紛紛應允。而原告為系爭11件採購案之內定得標廠商或陪標廠商,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2313號、第4766號、第10382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第2209號、2213號、第3288號起訴書影本(見申訴審議卷《可閱卷》第339-464頁)可資佐證。其中,陳冠廷部分經彰化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4年8月,提起上訴,經臺中高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洪吉盛、洪建昌、陳清溪、蔡燿州、許俊男部分,經彰化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1年6月至2年不等之有期徒刑;原告部分,目前於彰化地院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亦有彰化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為彰化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4766號起訴案之判決,見本院卷2第683-803頁)、臺中高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2第805-840頁)附卷可參。
⒉原告雖否認就系爭11件採購案與陳冠廷等人有任何圍標、陪
標之行為並主張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違法行為,且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法院尚未判決云云。
然經本院審理相關卷證後,認定原告就系爭11件採購案中,均已該當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追繳押標金之構成要件,茲分別說明如下:
⑴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
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下稱系爭2工程)部分:此兩標案均於102年4月29日公告,同年5月14日決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之參標廠商有原告、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弘罡公司)、久禾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久禾公司)、昱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昱揚公司)、彰原公司、喬揮公司、江喜公司、天井聯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天井公司)、大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鼎公司),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彰原公司,由彰原公司負責人謝宗哲通知陳靜茹、江朝銘以江喜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原告則與彰原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各內定得標一標,由郵寄投標之弘罡公司得標,而「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之參標廠商則有原告、旺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群公司)、啟祐公司、久禾公司、昱揚公司、彰原公司、喬揮公司、江喜公司、天井公司,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原告,由彰原公司負責人謝宗哲通知陳靜茹、江朝銘以江喜公司牌照圍標。吳金廚找葉明杰、邱芳齊以啟祐公司牌照陪標,本標案由旺群公司得標,原告負責人詹益章及原告、彰原公司及其負責人謝宗哲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查原告之負責人詹益章於104年1月28日法務部調查局彰
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已供稱:「(問:據洪吉盛1月28日調查筆錄供述,鎰隆公司也是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之一,與你前述不符,作何解釋?)答:陳冠廷是溪州鄉的代表,約於2、3年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陳冠廷和綽號『昌仔』之人一起至○○○鄉○○路○段○○○號營業處所向我表示,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工程,都要交給他們處理,他可以讓有意參標的廠商輪流得標水利會的工程,但得標的廠商將17%的工程款交給他,因為我擔心以後農田水利會的工程連參加的機會都沒有了,所以我才會答應他。」、「(問:前述所示通訊監察譯文D1,序號115,張濱貴與詹益章之通話錄音,102年5月14日15時17分張濱貴打電話給你,詢問『有成嗎?』『誰標去?』你回答『破功。』、1件『弘罡』,1件是(許)『登旺』他兒子得(標)部分,是否指陳冠廷及你等有意圍標『大城重劃工程』、『建興重劃工程』,但卻失敗,未能得標?)答:是的,原本陳冠廷有意安排其中一件給我得標,但不知道為何會失敗。(問:你前述參與圍標集團,如果得標後需給予洪建昌17%工程款,參與金額如何訂定?成本如何計算?)答:我要更正我的說法,並不是要給予洪建昌17%工程款,我與陳冠廷及洪建昌的約定,如果安排鎰隆公司得標工程,我至少要工程公告金額的83%,參標金額則由陳冠廷及洪建昌等人決定,高於工程公告預算金額的83%的金額,則須交付給洪建昌等人。」(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204-205頁)。
②原告之負責人詹益章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
縣調查站訊問筆錄供稱:「(問:102年5月14日下午3點17分張濱貴為何打電話給你問說『有成嗎』?)答:
那天應該是標大城重劃區及建興重劃區的標案,這二個標案我也有去投。(問:所以這兩個標案本來要由你得標嗎?)答:只有一件,就是公告預算比較少的那件。(問:張濱貴說兩件都破功,是不是大城重劃區及建興重劃區你都有投?)答:印象中有。(問:另一件你就是陪標?)答:印象中是這樣。」(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220頁)。
③陳清溪(圍標集團成員之一)於104年2月16日彰化地檢
署第五偵查庭訊問筆錄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標案,你到水利會前做什麼?)答:我時常去水利會,這天可能是洪吉盛跟陳冠廷叫我去幫他們看有沒有人來投標。(問:蔡燿州、洪吉盛、洪建昌到水利會前做什麼?)答:他們3人是在圍標的。(問:你如何區分來投標廠商是你們圍標的廠商?)答: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吳金廚看到不認識的人有拿標單,就會把對方攔下來帶到旁邊去,說這個標是他們弄好的,不要給別人標。(問:『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各為那一家公司圍標?)答:建興重劃區是彰原營造謝宗哲,大城重劃區是鎰隆公司。(問:『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投標的廠商有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久禾營造有限公司、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喬揮營造有限公司、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天井聯合營造有限公司、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那些投標廠商是陪標?)答:我不知道,因為洪吉盛要把標案給哪一家廠商,他會叫那家廠商去找另一家廠商來陪標,洪吉盛這些圍標人員再去找1家公司來圍標,有時候內定得標的廠商他認為找1家不夠會再找2家,洪吉盛他們找1家,這樣總共就有4家,有時候有人是用郵寄投標,再加上原有的3家,這種情況也會變成有4家去投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6-7頁)。
④洪建昌為洪吉盛之子,亦為圍標集團成員之一,於104
年3月18日彰化地檢署第九偵查庭訊問筆錄稱:「(問:『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投標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久禾營造有限公司、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喬揮營造有限公司、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天井聯合營造有限公司、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那些投標廠商是陪標?內定廠商是那一家?)答:這標沒有成功,被弘罡標走,內定哪家我現在忘記了。」(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310-311頁)。
⑤洪建昌104年1月28日於彰化縣調查站訊問筆錄稱:「(
問:【提示102年5月14日相片】當時在水利會前在做什麼?)答:陳冠廷要求我去核對要安排中標的廠商的文書資料是否齊全,但是我忘記是哪家廠商。(問:是不是你有去攔截其他廠商的標單?)答:我是拜託他們不要投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318頁)。
⑥陳冠廷於104年7月8日於彰化地院(104年度訴字第212
號)準備程序筆錄稱:「(問:是否參與起訴書附編號
1、2、6、11、15、17、24、29、32、36、37、38號的工程?)答:是的,我承認。」(見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卷1第164頁)。
⑦廖德明(立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立澄公司】負責人廖
小貞之配偶)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筆錄稱:「(問:據本站調查,『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之標案,立澄公司並無參加投標,為何如此?)答:『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是因太鼎公司負責人張啟晃缺押標金,請我代出押標金,而投標當日,因張啟晃工作忙碌,由我配偶廖小貞出面投標,所以廖小貞當日出面投標時,才會遇到暴力之情事。」(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183-184頁)。
⑧由上述原告之負責人及相關人等證詞可推知,原告說詞
反覆,與起訴狀中所稱其未有任何圍標情事不同,又其上開說詞與上開相關人等證詞皆為相符,可認確有圍標一事。原告舉稱彰原公司負責人謝宗哲104年4月13日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4、8頁證詞、邱順成(即喬揮公司、健城公司負責人)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3、4頁證詞、廖小貞(立澄公司負責人)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筆錄第2頁證詞、陳靜茹及江朝銘分別於104年4月13日、14日調查筆錄就系爭2工程是否圍標矢口否認,且廖小貞亦持標單親自參標等部分辯解。然查謝宗哲為彰原公司負責人,其亦有就系爭工程投標,於系爭2工程開標當日(102年5月14日)與原告負責人詹益章等人出現於彰化縣農田水利會而未被洪吉盛等圍標集團成員攔下(見102年5月14日彰化縣農田水利會蒐證照片,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210-211頁),且就陳清溪於104年2月16日訊問筆錄及詹益章於104年1月28日調查筆錄均稱系爭2工程中,有1件係內定由彰原公司得標,可見謝宗哲之說詞與前揭其他證人之證詞均相抵觸,難以採信。而邱順成、陳靜茹及江朝銘部分雖亦事後否認有參與圍標,然至多僅能證明其所代表之廠商無圍標,亦無法因此認定原告未有圍標一事。同理可證,廖小貞於開標當日代太鼎公司負責人張啟晃投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則遭阻攔(見廖小貞104年1月28日調查筆錄第2頁、廖德明104年1月28日調查筆錄第2、3頁),僅得認定廖小貞並無參與圍標情事,不足以因此認原告無參與圍標或陪標。
⑵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4,下稱系爭
工程)部分:此標案於102年5月17日公告,同年月28日決標,投標廠商有原告、裕豐公司、駿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駿豐公司)、展鋐公司,由原告得標,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原告,先後找無投標真意之張炎星、向春梅以裕豐公司、展鋐公司牌照陪標,,圍標後順利由原告以最低標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原告之負責人詹益章於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
化縣調查站訊問筆錄稱:「(問:陳冠廷有無在處理水利會圍標?)答:有,他有來找我。(問:陳冠廷幫你圍標哪幾個工程?)答:印象中有兩個,一個是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218頁反面、第219頁)。
②原告之負責人詹益章於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
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證稱:「(問:101年6月開始到102年底,鎰隆公司所得標水利會工程,是否為陳冠廷圍標集團所分配給你得標的工程?)答:不全部都是,水利會如果有工程上網招標,洪建昌就會詢問並安排有意參加的廠商得標,但該工程若發生廠商是以郵寄投標,或者外來廠商不理會陳冠廷等圍標集團派出的顧標人員,逕自投標,導致圍標不成,洪建昌就會通知大家可以各自去投標,在此情形下得標的工程就不需要繳17%的工程費給陳冠廷圍標集團,就我印象中,『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6期)(第二工區)』標案,我就是在此種情形未經安排得標,另外陳冠廷、洪建昌等人安排我得標的工程有『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至於『竹圍一支線三分線等改善工程』我也忘記如何得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204頁)。
③洪吉盛於104年1月28日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
筆錄稱:「(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97『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編號98『福寶、麥嶼厝共同圳改善工程(第2期)』、編號102『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編號103『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編號104『西溝圳等改善工程』、編號130『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編號131『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編號132『浮圳排水分線等4線改善工程』、編號133『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編號140『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編號149『埤仔頭排水改善工程』、編號169『四股圳等改善工程』、編號170『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編號173『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編號178『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編號184『茄苳林制水門改善工程』、編號185『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編號189『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編號232『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編號230『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編號242『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編號244『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編號297『西庄排水上游段等4線改善工程』、編號298『義和中排7等3線改善工程』、編號389『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編號390『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問:編號97『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得標廠商鎰隆營造詹益章在本站供述,除編號97工程外,另外其得標之編號232『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也是由陳冠廷及你所組成的圍標集團指定鎰隆營造得標,是否如此?)答:是的。」(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4-15頁)。
④洪吉盛於104年1月29日彰化縣調查站臨時偵查庭訊問筆
錄稱:「(問:是否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97『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編號98『福寶、麥嶼厝共同圳改善工程(第2期)』、編號102『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編號103『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編號104『西溝圳等改善工程』、編號130『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編號131『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編號132『浮圳排水分線等4線改善工程』、編號133『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編號140『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編號149『埤仔頭排水改善工程』、編號169『四股圳等改善工程』、編號170『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編號173『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編號178『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編號184『茄苳林制水門改善工程』、編號185『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編號189『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編號232『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編號230『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編號242『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編號244『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編號297『西庄排水上游段等4線改善工程』、編號298『義和中排7等3線改善工程』、編號389『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編號390『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
⑤洪建昌於104年3月18日彰化地檢署第九偵查庭訊問筆錄
證稱:「(問:102年5月28日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是由鎰隆營造得標,是否有圍標?)答:有。(問:詹益章說陳冠廷有幫他圍標102年5月28日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及102年11月15日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圍標費用是得標金額83%以上的部分給陳冠廷?)答:
應該是,我記得詹益章有過一標,陳冠廷有多收圍標費用。(問:詹益章說這2個標的圍標費用是他拿給你的?)答:我跟許俊男去拿,許俊男再交給陳冠廷。」(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311-312頁)。
⑥原告之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帳戶存摺於102年5月28日(即
系爭工程開標日)交易紀錄中(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4第133頁),有一筆40萬之現金支出,佐以詹益章曾證稱若安排其得標,其至少要工程公告預算金額之83%,其餘始作為圍標費用(見詹益章104年1月28日調查筆錄第12-13頁),復於104年1月28日訊問筆錄第6頁稱其計算方式例如公告預算是100萬元,他叫我用92萬去標,92萬扣去83萬剩餘的9萬元就拿給昌ㄚ等云。而系爭工程係由詹益章得標,其公告預算金額為7,607,573元,投標價為6,800,000,扣除所提領之40萬元,剩餘即約占公告預算金額之84 %(〈6,800,000-400,000〉÷7,607,573≒0.84),實亦符合詹益章之要求且與要求所得之比率(83%以上)差距甚小,可見詹益章此部分之證詞應為可信。
⑦上述原告之負責人詹益章及相關人等證詞均為相符,可
知原告確有參與系爭工程之圍標,原告舉稱張炎星(即裕豐公司負責人)104年4月16日調查筆錄第4-6頁證詞、向春梅(即展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5-6頁證詞、涂友倫(即駿豐公司負責人)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3頁證詞,就問及系爭工程有無圍標或原告是否為內定得標廠商時,均稱其「忘了」或「不知道」,其中向春梅、涂友倫亦於上開筆錄中稱詹益章沒有來找其陪標,惟查洪吉盛於104年1月28日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27頁中,已供稱向春梅所負責之展鋐公司為配合陳冠廷圍標之廠商之一,而涂友倫所負責之駿豐公司並未在配合圍標之廠名單中,且洪建昌於104年3月18日彰化地檢署第九偵查庭訊問筆錄第5頁亦稱駿豐公司沒有配合圍標過,此與涂友倫於上開筆錄第3-4頁所稱其於101、102年到彰化縣農田水利會投標曾有被攔阻過,於系爭工程投標當日(即102年5月28日)雖並未受阻攔,而於翌日(即102年5月29日)即受到洪吉盛之警告等云,故涂友倫之證詞應為可信。然向春梅上述證詞與前揭證人證詞均有牴觸,故其證詞難以採信,且即便其所述為真,亦無法因此推翻原告圍標之事實。
⑶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起訴書附表編號5,
下稱系爭工程)部分:此標案於102年5月17日公告,同年月29日決標,投標廠商有原告、勝暉公司、彰原公司,由勝暉公司得標,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勝暉公司,先後找無投標真意之謝宗哲、詹益章分別以彰原公司及鎰隆公司牌照陪標,圍標後順利由勝暉公司以最低標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葉明杰(即啟祐公司負責人)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
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訊問筆錄證稱:「(問:就『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這個標案,你今日在調查站說『啟祐營造依洪吉盛等人告知的標價參與投標』、『如我前述,陳冠廷會叫洪吉盛、洪建昌、吳金廚、陳清溪於投標前1日會告知我要以多少價額參與投標,我再根據他們告知的金額前往彰化農田水利會投標。』、『除了佳煒是我找的之外,百達、鎰隆公司是洪吉盛及洪建昌找的,我與佳煒公司有合夥從事建築業,所以沒有給佳煒公司陪標的好處,純粹是同業互相配合』、『我得標的【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工程環境比較好施作,其餘兩件工程(『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都是陳冠廷及洪吉盛等人主導圍標,因為陪標廠商都是陳冠廷及洪吉盛等人指定的,他們沒要啟祐營造陪標,所以啟祐營造才沒去投標。』,是否實在?)答:實在。」(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26頁)。
②洪吉盛104年1月29日於彰化縣調查站臨時偵查庭訊問筆
錄證稱:「(問:是否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勝暉營造有限公司、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喬揮營造有限公司、……、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102『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
③陳清溪104年2月16於日彰化地檢署第一偵查庭訊問筆錄
中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05月29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其中『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由勝暉公司得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由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西溝圳等改善工程』由健城公司得標,當天上午你跟洪吉盛、蔡燿州、許俊男到彰化農田水利會前面是為了什麼事?)答:洪吉盛、蔡燿州、許俊男是圍標人員,我那天是去辦事情,如果有洪吉盛、蔡燿州、許俊男、洪建昌在水利會面前就是在圍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9頁)。
④洪建昌104年3月18日於彰化地檢署第九偵查庭訊問筆錄
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5月29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其中『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投標的有勝暉公司、彰原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由勝暉公司得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投標的有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佳瑋營造有限公司、百達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由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西溝圳等改善工程』投標的有健城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由健城公司得標,這三標都有圍標?)答:有。(問:除了得標廠商外,其他投標的廠商是不是陪標?)答:應該是陪標。」(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311頁)。
⑤蔡燿州105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訊問
筆錄證稱:「(問:你跟陳冠廷、洪吉盛、吳金廚有無成立圍標集團,專門去標水利會的工程?)答:我都是載洪吉盛去到水利會現場,去那邊他們要做什麼,我不知道,因為他不會開車。我還有載吳金廚一起到水利會。(問:有無別人要去投標被你們攔下來,叫他們不要去投標的事情?)答:曾經有,我叫他們不要大家拼成這樣子,大家相讓一下,我們標到好件,大家不要拼。(問):102年5月29日『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你有無去水利會攔人?)答:我只有載洪吉盛跟吳金廚去而已。」「(問:102年5月29日彰化農田水利會總計有『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你們是在幫誰圍標?)答:我不知道,包含他們誰要做,我都不知道。(問:那你為何要攔人下來?)答:因為我不認識,想要認識一下,大家不要相拼。(問:到底是陳冠廷、洪吉盛、吳金廚叫你攔人下來?)答:好像是洪吉盛叫我去問一下,我知道他們好像是要讓特定廠商投標,我不知道是何廠商會得標,洪吉盛叫我這樣,我就這樣做。」(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152-154頁)。
⑥許俊男104年3月31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
筆錄證稱:「(問:【提示102年5月29日於彰化農田水利會行動蒐證照片】102年5月29日你有無代表上述哪一家廠商到場開標嗎?當日上午你跟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到彰化農田水利會前面是為了什麼事?)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未代表上述任何一家廠商到場開標,當天陳冠廷要我陪洪吉盛、洪建昌等人到彰化農田水利會,並要我現場聽從洪建昌指示,幫忙注意有沒有廠商拿標單進出準備投標,如果有不認識的廠商,就叫他們先不要投標,並由洪建昌或洪吉盛出面與攔下來廠商當面談,至於談話內容我不清楚。(問:你及蔡燿州、陳清溪、吳金廚、洪吉盛等人,是什麼人叫你們到彰化農田水利會旁圍標?)答:是陳冠廷要我到彰化農田水利會陪同洪吉盛、洪建昌等人圍標,並要我聽從洪建昌等人的指示,我主要是負責攔阻有拿標單想要進入投標的廠商,並通知洪建昌、洪吉盛前來,我知道他們討論的跟工程有關,但詳情我不清楚。」(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2第17-18頁)。
⑦上述相關人等證詞大致上均相吻合,可知系爭工程確有
圍標情事。又原告係投標廠商之一,且與陳冠廷等圍標集團人員熟識及配合圍標2、3年(見詹益章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第11頁),又詹益章於系爭工程開標當日能不受洪吉盛等人攔下而投標,顯見其即為系爭工程圍標成員之一。至原告舉稱楊國明(即勝暉公司負責人)104年4月14日調查筆錄第3頁稱:「系爭工程其有投標,彰原與原告公司不是陪標,其確實依規定投標沒有圍標」等云。謝宗哲(按為彰原公司實際負責人)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中,稱其不知道勝暉是不是此標案(18期)之內定廠商,並稱其沒有圍標,其僅投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18期)標案。邱順成(即喬揮公司負責人)104年1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5頁中,稱其並沒有與其他廠商協議「八堡一圳線改善工程18期」由勝暉公司得標;而「19期」由啟祐公司得標,然後喬揮公司不參標之行為。查楊國明所負責之勝暉公司、謝宗哲所負責之彰原公司、邱順成所負責之喬揮公司、健城公司、皆為洪吉盛所稱之配合陳冠廷圍標之廠商,且亦未見系爭工程開標當日渠等有遭洪吉盛等人攔下之情事,可見渠等應為系爭工程之圍標廠商。而其中楊國明所負責之勝暉公司更為系爭工程之得標廠商,其證詞益加難以採信。
⑷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起訴書附表編號6,
下稱系爭工程)部分:此標案於102年5月17日公告,同年月29日決標,投標廠商有原告、佳煒公司、啟祐公司,百達公司,由啟祐公司得標,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啟祐公司,由葉明杰及邱芳齊找賴清民借用佳煒公司之牌照陪標,洪吉盛等人又找無投標真意之詹益章以鎰隆公司牌照陪標,圍標後順利由啟祐公司以最低標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葉明杰(即啟祐公司負責人)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
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05月29日公開招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是由啟祐公司得標,是不是?)答:是的。(問:根據彰化縣調查站調查,102年5月29日上午洪吉盛、陳清溪、許俊男、蔡燿州在彰化農田水利會開標前有到水利會前阻攔其他投標廠商投標,為什麼你們啟祐公司沒有被阻攔?)答:因為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5月29日發包的『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在開標前,即已內定是要由啟祐公司得標,所以啟祐公司不會被阻攔。(問:你及陳冠廷、洪吉盛等組成圍標集團圍標彰化農田水利會發包之工程起迄時間為何?)答:我記得是從101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開始迄今,因為在101年間,我即有參標彰化農田水利會發包之工程,後來洪吉盛、陳冠廷就先後主動到我公司來找我,要求我配合他們圍標事宜,我因懼怕洪吉盛、陳冠廷的黑道背景及勢力,不得已才答應配合他們進行圍標。(問:【提示:廠商配合陳冠廷圍標集團涉嫌情形一覽表】該一覽表中,你以啟祐公司、佳煒公司參與圍標、陪標的工程有那些?答:(經檢視後作答)序號46、49、50、51、52、53、54等7件工程是我以啟祐公司參與陪標;序號47『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是我與陳冠廷、洪吉盛等協商,由啟祐公司得標施作,其他廠商陪標。(問:本標案佳煒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百達營造有限公司有也有投標,這3家是不是來陪標的?)答:佳煒營造、鎰隆營造、百達營造等3家廠商都是陪標廠商無誤,其中佳煒營造是我合夥蓋房子股東賴清明的公司,但該公司牌照從2、3年前,就都是由我使用迄今,至於鎰隆營造、百達營造則是洪吉盛找來的陪標廠商。」(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223-225頁)。
②邱芳齊(葉明杰之妻)104年4月13日於彰化地檢署第九
偵查庭調查筆錄證稱:「(問:彰化水利會發包的標案,陳冠廷、洪吉盛是不是有與你們互相協議,某個標案施工地點靠近那一家公司,就由那一家公司得標,具體情況請你據實說明?)答:陳冠廷、洪吉盛沒有與我們以協議方式得標,他們都是先將工程圍標後,若我們有意願投標,就必須配合他們投標,一旦我們親自拿投標單去彰化水利會投標,洪吉盛等人都在外面,並詢問我們投標的價格,本公司前往投標的人,就會打電話回來問我是否放棄投標,我們知道他們在圍標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我們都會放標投標,他們圍標4、5年的期間,陳冠廷為了補償我們的損失,才分配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給本公司施工。(問:圍標費用如何付?何時付?什麼人來向你們收圍標費用?)答:本公司配合他們投標,陳冠廷等人為了補償我們的損失,於102年5月間讓我們得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該工程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萬元,據我印象中,洪吉盛親自到我家中向我收取100萬元的現金當成圍標費用。(問:19期這個標案除你們公司外,還有佳煒營造有限公司、百達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百達、佳煒、鎰隆公司是不陪標廠商?)答:佳煒營造有限公司是我們找的陪標廠商,至於其他廠商都是洪吉盛找的。(問:洪吉盛及洪建昌都說陪標的廠商由得標的廠商找,所以百達、佳煒、鎰隆公司是你找來陪標的,是不是?陪標的廠商有什麼好處?由什麼人給?)答:如前述只有佳煒公司是我們找來陪標的,我們沒有給佳煒公司好處;百達、鎰隆公司都是洪吉盛找的。至於我們交出的100萬元圍標費用,他們如何分配我不清楚。」(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30-32頁)。
③洪吉盛104年1月29日於彰化縣調查站臨時偵查庭訊問筆
錄證稱:「(問:是否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103『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
(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
④陳冠廷104年7月8日於彰化地院準備程序筆錄供稱:「
(問:是否參與起訴書附編號1、2、6、11、15、17、
24、29、32、36、37、38號的工程?)答:是的,我承認。」(見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卷1第164頁)。
⑤由上述證詞以及前述相關筆錄可知,系爭工程確有圍標
情事,原告則為洪吉盛找來之陪標廠商。而原告僅以邱順成單純否定其並無與其他廠商協議圍標之詞辯稱系爭工程並無圍標情事,理由尚難採信,且邱順成所負責之喬揮公司並非系爭工程之投標廠商,即便其無與其他廠商協議圍標,亦難就此推定系爭工程之投標廠商間即無協議圍標之事。
⑸西溝圳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7,下稱系爭工程)部
分:此標案於102年5月17日公告,同年月29日決標,投標廠商有原告、健城公司、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業昌公司),成峰公司、宏松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松公司)、漢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益公司),由健城公司得標,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健城公司,由洪吉盛等人找無投標真意之莊志峰及詹益章各以成峰公司及鎰隆公司牌照陪標,圍標後順利由健城公司以最低標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葉明杰(即啟祐公司負責人)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
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訊問筆錄證稱:「(問:就『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這個標案,你今日在調查站說『啟祐營造依洪吉盛等人告知的標價參與投標』、『如我前述,陳冠廷會叫洪吉盛、洪建昌、吳金廚、陳清溪於投標前1日會告知我要以多少價額參與投標,我再根據他們告知的金額前往彰化農田水利會投標。』、『除了佳煒是我找的之外,百達、鎰隆公司是洪吉盛及洪建昌找的,我與佳煒公司有合夥從事建築業,所以沒有給佳煒公司陪標的好處,純粹是同業互相配合』、『我得標的【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工程環境比較好施作,其餘兩件工程(『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都是陳冠廷及洪吉盛等人主導圍標,因為陪標廠商都是陳冠廷及洪吉盛等人指定的,他們沒要啟祐營造陪標,所以啟祐營造才沒去投標。』,是否實在?)答:實在。」(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26頁)。
②洪吉盛104年1月29日於彰化縣調查站臨時偵查庭訊問筆
錄稱:「(問:是否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104『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
③陳清溪於104年2月16日於彰化地檢署第五偵查庭訊問筆
錄中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5月29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其中『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由勝暉公司得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由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西溝圳等改善工程』由健城公司得標,當天上午你跟洪吉盛、蔡燿州、許俊男到彰化農田水利會前面是為了什麼事?)答:洪吉盛、蔡燿州、許俊男從事圍標人員,我那天是去辦事情,如果有洪吉盛、蔡燿州、許俊男、洪建昌在水利會面前就是在圍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9頁)。
④洪建昌104年3月18日於彰化地檢署第九偵查庭訊問筆錄
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5月29日上午10時公開招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其中『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投標的有勝暉公司、彰原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由勝暉公司得標,『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投標的有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佳瑋營造有限公司、百達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由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西溝圳等改善工程』投標的有健城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由健城公司得標,這三標都有圍標?)答:有。(問:除了得標廠商外,其他投標的廠商是不是陪標?)答:應該是陪標。」(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311頁)。
⑤蔡燿州105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訊問
筆錄證稱:「(問:102年5月29日彰化農田水利會總計有『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你們是在幫誰圍標?)答:我不知道,包含他們誰要做,我都不知道。(問:那你為何要攔人下來?)答:因為我不認識,想要認識一下,大家不要相拼。(問:到底是陳冠廷、洪吉盛、吳金廚叫你攔人下來?答:好像是洪吉盛叫我去問一下,我知道他們好像是要讓特定廠商投標,我不知道是何廠商會得標,洪吉盛叫我這樣,我就這樣做。」(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153-154頁)。
⑥由上述相關人等證詞可知,系爭工程確有圍標情事,原
告舉稱邱順成104年1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5、7頁及成峰公司之負責人莊志峰104年4月13日於同地點調查筆錄第6頁之證詞,皆係就其有圍標一事否認及辯解。然邱順成既為系爭工程之得標者,又為洪吉盛所稱之配合陳冠廷圍標之廠商,其此部分證詞自難採信。而莊志峰於104年1月29日於彰化地檢署訊問筆錄第4頁(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245頁)稱,洪吉盛都會找其陪標等云,顯見莊志峰應為洪吉盛等人之圍標集團之陪標常客,其卻於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3頁中稱,洪吉盛不曾向其借用成峰公司牌照投標,可見其說詞反覆,難以採信。
⑹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下
稱系爭工程)部分:此標案於102年8月2日公告,同年月13日開開標,投標廠商有原告、裕豐公司、成峰公司,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裕豐公司,由洪吉盛人找無投標真意之莊志峰及詹益章各以成峰公司及鎰隆公司牌照圍標,此標案第1次招標因投標之3家廠商投標價均超過底價,經裕豐公司及鎰隆限公司2次減價後仍超過價而廢標(莊志峰未到場),102年8月21日第二次開標,開標前洪吉盛受陳冠廷指示找無投標真意之莊志峰再出借牌照陪標,才順利由原內定得標之裕豐公司以最低價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查系爭工程共有兩次招標,第1次招標時因投標廠商之
投標價均超過底價,經裕豐公司、鎰隆公司2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而廢標;第2次招標則由裕豐公司得標。
②洪吉盛104年1月29日訊問筆錄證稱:「(問:是否配合
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140『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
③洪建昌104年3月18日訊問筆錄證稱:「(問:彰化農田
水利會於102年8月21日公開招標『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標案,這標有無圍標?)答;沒有印象。(問:(提示8月21日蒐證照片)可是當天你們有去水利會門口,是不是有圍標?)答:那應該有。」(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313頁)即對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8月21日公開招標系爭工程,剛開始仍稱沒有印象有無圍標,經檢察官提示當日蒐證照片後,始改口稱應該有圍標。
④許俊男104年3月31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
筆錄證稱:「(問:你是不是有幫裕豐公司圍標『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答:詳細經過已忘,但我承認有受陳冠廷指示配合洪吉盛、洪建昌等人圍標彰化水利會標案。」(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2第20頁)。
⑤陳清溪104年2月16日於彰化地檢署訊問筆錄證稱:「(
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8月21日公開招標『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標案,本標案是由裕豐公司得標,當天上午7時40分至8時30分左右,你和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許俊男、吳金廚為什麼聚集在水利會前面?)答:也是圍標工程。(問:甚麼人指使你們去圍標的?)答:洪吉盛、陳冠廷叫我去的。」(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12頁)。
⑥莊志峰104年1月29日於彰化地院訊問筆錄證稱:「(問
:你有無投過……、公館排水……等工程?)答:……公館排水、……是洪吉盛叫我陪標的。(問:本件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是否認罪?)答:我認罪。
」(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245-246頁)。
⑦由上述相關人等證詞可知,系爭工程確有圍標情事,又
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僅需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機關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而系爭工程既有圍標情事,且兩次招標之投標廠商均僅有3家,原告既為第1次招標時之3家投標廠商之一,可推認原告應為第1次招標時之圍標廠商之一。原告舉稱莊志峰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11頁所稱,其不清楚系爭工程3家投標廠商收標單序號為何會連續,亦不認識張炎星(即裕豐公司負責人),成峰公司的標單由其親自投送遞,且其沒有圍標;張炎星104年4月16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5-6頁稱,其不知道系爭工程有圍標,亦不清楚系爭工程收標單序號為何會連續,其為自由投標。惟莊志峰104年1月29日訊問筆錄第4-5頁卻為不同之說詞(即系爭工程是洪吉盛叫其陪標的,並就其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為認罪表示等云),可見原告所舉稱之莊志峰前開證詞可信度低。而張炎星則為系爭工程得標廠商,僅於受調查時一概稱其不清楚,未能解釋為何其於投標當日(102年8月21日)未受到洪吉盛之攔標以及系爭工程收標單序號為何會連續,亦難就此即證明原告未有圍標情事,而為原告有理之認定。
⑺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10,下稱
系爭工程)部分:此標案於102年8月2日公告,同年月20日決標,投標廠商有原告、勝暉公司、成峰公司、彰原公司、由彰原公司得標,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彰原公司,彰原公司負責人謝宗哲找無投標真意之莊志峰以成峰公司牌照圍標,圍標後順利由彰原公司減價後以最低標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洪吉盛於104年1月29日訊問筆錄證稱:「(問:是否配
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130『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
②洪建昌104年3月18日於彰化地檢署第九偵查庭訊問筆錄
亦證稱:「(問:『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這標投標的除了彰原公司之外,還有勝暉公司、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投標廠商是不是陪標?)答:是。」(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312頁)。
③周麗甘(即善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善霖公司》外勤人
員)104年4月27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證稱:「(問:本站人員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站查詢,善霖公司於102年8月13日【即系爭工程決標日】既已前往彰化水利會參標,為何採購網站查無善霖公司於當日投標彰化水利會之紀錄?是否遭圍標人員阻攔投標?請詳述經過。)答:印象中我確實有代表善霖公司到彰化水利會投標,我下車後就有人叫我過去,那個人告訴我這個標案不要投標,我因為害怕就沒有進入投標,回到公司後有跟實際負責人黃世寶報告,黃世寶沒有表示意見。(問:【提示洪吉盛等人口卡照片】102年8月13日在彰化水利會向你圍標的是哪些人?他們有沒有給你勸退的金錢?)答:(詳視後作答)經檢視貴站照片,當時是洪建昌叫我不要投標,但他沒有給我任何金錢,我當時僅止於害怕而不敢投標。」(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9第264頁)。
④由上述證詞可推知,系爭工程應有圍標情事,原告既未
於投標當日遭洪吉盛、洪建昌等人阻攔,可見其亦應為圍標廠商之一。原告舉稱莊志峰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7頁稱,其不清楚系爭工程是否有陪標。謝宗哲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9-10頁稱不知道得標廠商(彰原公司)以外之其他投標廠商是否有陪標,亦否認有找原告等廠商陪標,並於提示投標當日於彰化縣農田水利會旁之行動蒐證照片後,稱時間已久忘記為何未遭洪吉盛等人攔標等云。惟莊志峰104年1月29日彰化地檢署訊問筆錄第3頁,於法官訊問有關其是否曾經參與投標而要求其他廠商陪標時,稱其沒有,並稱每次都是別人拜託而陪標等云,由是可知,系爭工程莊志峰所負責之成峰公司為陪標之可能性很高,故其雖於上開調查筆錄(104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稱不清楚系爭工程是否有陪標,亦難因此反推其絕無圍標情事。至謝宗哲雖供稱不知道其他投標廠商是否有陪標,亦無法就此認定原告絕無陪標。
⑻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24,下稱系爭
工程)部分:此標案於102年11月4日公告,同年月15日決標,投標廠商有原告、巧奉公司、勝美公司、日元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日元公司)及啟祐公司,由原告得標,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原告,洪吉盛等人先後找無投標真意之葉明杰、邱芳齊、張巧奉、許瑞文各以啟祐公司、巧奉公司、勝美公司之牌照陪標,圍標後順利由原告減價後以最低標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詹益章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訊問
筆錄證稱:「(問:陳冠廷幫你圍標哪幾個工程?)答:印象中有兩個,一個是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問:他們幫你圍標,就其他工程不是給你的,你是否有陪標?)答:有。(問:什麼工程會叫你陪標?)答:要3家,他就叫我陪標。(問:他們幫你圍標,他們有什麼好處?)答:我們實際要做的投標價是公告預算的83%,超過部分就給他們。
(問:超過83%的錢什麼時候給?)答:決標當天,他們會到我家去收。(問:你錢是從哪個戶頭領出?)答:從鎰隆公司竹塘鄉農會二林分行領出,例如公告預算是100萬元,他叫我用92萬去標,92萬扣去83萬元剩餘的9萬元就拿給昌ㄚ。」(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219頁)。
②葉明杰104年4月13日訊問筆錄證稱:「(問:就『山腳
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莿仔埤圳第7支線末段流等災害復建工程』標案,你今日在調查站說『一般陪標廠商都是由洪吉盛等人給予的1萬元陪標費用。……應該是洪吉盛或吳金廚於投標前1日,即14日告知我要以多少價額參與投標,我再根據洪吉盛或吳金廚告知的金額前往彰化農田水利會投標。』,是否實在?)答:實在。」(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27頁)。
③洪建昌104年5月4日訊問筆錄(於彰化地檢署第一偵查
庭)證稱:「(問:102年11月15日『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由鎰隆公司以8,500,000元得標【預算金額
91.19%】,鎰隆公司於102年11月18日詹益章自竹塘鄉農會長安分部領出現金50萬,隔天又領出35萬元,共85萬,總共是得標的10%,你之前說這標應是收得標價83%以上,而你說過記得詹益章有標過此標,陳冠廷有多收圍標費用,這2筆共85萬是不是圍標費用?)答:應該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7第83頁)。查系爭工程公告預算金額為9,321,000元,投標價為8,500,000元(見本院卷1第497頁),扣除所提領之85萬元(見詹益章之竹塘鄉農會長安分部之存摺影本,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2第187頁),剩餘即約占公告預算金額之82%(〈8,500,000-850,000〉÷9,321,000≒0.82),顯然低於詹益章所證稱之83%。惟洪建昌104年3月18日於彰化地檢署第九偵查庭訊問筆錄第5頁證稱:「(問:詹益章說陳冠廷有幫他圍標102年5月28日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及102年11月15日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圍標費用是得標金額83%以上的部分給陳冠廷?)答:
應該是,我記得詹益章有過一標,陳冠廷有多收圍標費用。(問:詹益章說這2個標的圍標費用是他拿給你的?)答:我跟許俊男去拿,許俊男再交給陳冠廷。」(見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1第312頁)。職是,既然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部分,將投標價扣除圍標費用之剩餘約占公告預算金額之83%以上已如前3.所述,則認系爭工程低於83%之差額部分為陳冠廷多收之圍標費用,尚屬合理。
④洪吉盛104年1月29日於彰化縣調查站臨時偵查庭訊問筆
錄證稱:「(問:是否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232『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
⑤陳冠廷104年7月8日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準備程序筆錄
供稱:「(問:是否參與起訴書附編號1、2、6、11、
15、17、24、29、32、36、37、38號的工程?)答:是的,我承認。」(見104訴字第212號卷1第164頁)。
⑥由上述證詞可知,系爭工程確有圍標,且原告負責人亦
自承其係參與圍標之廠商之一,應屬可信。至原告舉稱張巧奉(即巧奉公司之負責人)104年1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2、5-6頁及104年4月15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4-5頁所稱:「印象中其妻子蔡玉琴都是以郵寄投標方式參與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系爭工程標案,投標文件及單價分析表都是由妻子蔡玉琴負責製作……。計算工程單價的依據是以材料、工人薪水、機器設備、管銷成本及利潤,是由其決定投標的總額,亦確實沒配合陳冠廷等人圍標水利會工程,也不認識洪吉盛及陳冠廷。系爭工程沒有人告訴其投標價應該填寫多少,投標總價是自行決定,沒有任何鎰隆公司的人來找自己陪標。」及許瑞文(即勝美公司之負責人)於104年4月1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中稱:「關於系爭工程標案是自己決定投標價格,沒有任何人告訴投標價格,亦沒有參與陪標。」等云,惟系爭工程之投標廠商共有5家,上開證詞至多亦僅能稱有2家公司未參與圍標,無從認定原告並無圍標。
⑼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26,下
稱系爭工程)部分:此標案於102年11月7日公告,同年月19日決標,投標廠商有原告、巧奉公司、勝美公司,由巧奉公司得標,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巧奉公司,陳冠廷、洪吉盛等人先後找無投標真意之許瑞文、詹益章各以勝美公司、鎰隆公司之牌照陪標,圍標後順利由巧奉公司以最低標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洪吉盛104年1月29日於彰化縣調查站臨時偵查庭訊問筆
錄證稱:「(問:是否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242『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②葉明杰104年4月13日於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訊問筆
錄證稱:「(問):就彰化縣水利會於102年11月19日開標的『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改善工程』標案,你今日在調查局站說『啟祐營造僅陪標【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改善工程】3件標案。……應該是洪吉盛或吳金廚於投標前1日,即18日告知我要以多少價額參與投標,我再根據洪吉盛或吳金廚告知的金額前往彰化農田水利會投標。……應該是洪吉盛或吳金廚找我陪標的,開標後,陪標廠商都會拿到洪吉盛等人給予的1萬元陪標費用。』是否實在?(答):實在」(見103他字第2122號卷8第27頁)。
③洪吉盛於彰化地院105年度訴字第239號案件106年12月
26日審判時證稱:「(問:在裡面【洪吉盛104年1月28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你沒有說到勝美公司,我現在是要問你勝美公司是不是你之前說的不配合的公司?)答:對。(問:【103他字2122卷17第29頁陳冠廷104年6月26日筆錄】陳冠廷說許登旺他兒子在水利會工作,就是你們從來沒有參與許登旺的勝美、旺群營造得標的事情,他說的是不是事實?)答:對。(問:。所以你們有曾經因為圍標的事情去找許登旺過嗎?)答:許登旺不理我們。(問:你曾經從勝美那邊拿過圍標的錢嗎?)答:沒有。」(見本院卷2第0000-0000頁)。
④邱芳齊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
筆錄稱:「(問:彰化水利會於102年11月19日開標的『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改善工程』標案,啟祐公司是不是有陪標?)答:我印象中除了深耕三圳台山4 -1小給等改善工程外,其他3件工程都有配合圍標,至於為何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沒有配合圍標,因為時間久遠我已不記得了。」(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34頁)。
⑤由上述之證詞可知,系爭工程原告有參與陪標、圍標之
情事,而就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部分,邱芳齊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時亦僅因時間久遠而不記得,並非稱沒有圍標或陪標。
⑽菁埔圳幹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編號29,下稱系爭工程
)部分:此標案於102年11月7日公告,同年月19日決標,投標廠商有原告、展鋐公司、勝美公司、啟祐公司,由展鋐公司得標,係陳冠廷工程圍標集團圍標之案件,內定得標廠商為展鋐公司,向春梅找無投標真意之許瑞文、詹益章,吳金廚找無投標真意之葉明杰、邱芳齊各以勝美公司、鎰隆公司及啟祐公司之牌照陪標,圍標後順利由展鋐公司以最低標得標,原告負責人及原告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及第92條之罪嫌:
①查葉明杰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訊
問筆錄證稱:「(問:就彰化縣水利會於102年11月19日開標的『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改善工程』標案,你今日在調查局站說『啟祐營造僅陪標【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改善工程】3件標案。……應該是洪吉盛或吳金廚於投標前1日,即18日告知我要以多少價額參與投標,我再根據洪吉盛或吳金廚告知的金額前往彰化農田水利會投標。……應該是洪吉盛或吳金廚找我陪標的,開標後,陪標廠商都會拿到洪吉盛等人給予的1萬元陪標費用。』是否實在?)答:實在」(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27頁)。
②邱芳齊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
筆錄稱:「(問:彰化水利會於102年11月19日開標的『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改善工程』標案,啟祐公司是不是有陪標?)答:我印象中除了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外,其他3件工程都有配合圍標,至於為何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沒有配合圍標,因為時間久遠我已不記得了。」(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8第34頁)。
③洪吉盛104年1月29日於彰化縣調查站臨時偵查庭訊問筆
錄證稱:「(問:是否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哪些?)答:配合陳冠廷圍標水利會工程的廠商有……、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問:【提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工程發包統計表1份】該統計表水利會工程中,陳冠廷指示你等進行圍標的工程有哪些?)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印象中遵照陳冠廷指示圍標的工程有……、編號244『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問:這些是否都是陳冠廷要你做的?)答:是。」(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6第18-19頁)。
④陳冠廷104年7月8日於彰化地院準備程序筆錄供稱:「
(問:是否參與起訴書附編號1、2、6、11、15、17、
24、29、32、36、37、38號的工程?)答:是的,我承認。」(見104訴字第212號卷1第164頁)。⑤向春梅104年1月30日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
錄證稱:「(問:洪吉盛告訴你可以投標某工程案,你順利得標後,他向你索取多少好處?如何計算?)答:以102年11月19日決標的『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為例,洪吉盛會在標案公告後,到展鋐公司對我說此標案可以投標,我才會對此標案進行估價後,自行決定投標金額投標。此件工程案的預算金額為760萬6,000元,得標金額是690萬元,我在決標後確定自己有得標就會先準備得標金額690萬元扣去預算金額760萬6,000元之84%的現金(638萬9,040元),亦即51萬960元作為圍標費用,洪吉盛約在開工前親自到展鋐公司拿取。(問:經查,102年11月19日決標的『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預算金額為760萬6,000元,故洪吉盛向你索取的圍標金額為51萬960元(即得標金額690萬元減去638萬9,040元)是否如此?)答:算法是正確的,但我記得『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沒有拿尾數,他只向我拿50萬元,約得標金額的7至8%。因為我只是被動聽從洪吉盛指示我可以投標就投標,我也不知道其他廠商投標情形,所以我認為那是洪吉盛的利潤,不是圍標金額。」(見103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5第180頁)。
⑥由上述證詞可推知,系爭工程應有圍標之事實,又原告
既為多年配合圍標之廠商,於系爭工程亦應有陪標之事實,且於詹益章104年1月28日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12頁亦稱,圍標工程若發生廠商是以郵寄投標,或者外來廠商不理會陳冠廷等圍標集團派出的顧標人員,逕自投標,導致圍標不成,洪建昌就會通知大家可以各自去投標,在此情形下得標的工程就不需要繳17%的工程費給陳冠廷圍標集團。系爭工程之得標廠商(即展鋐營造有限公司)既已將50萬元之為標費用給予洪吉盛,可知該圍標成功,又原告係以郵寄投標(見本院卷2第579頁),可見其非屬上開筆錄(詹益章104年1月28日調查筆錄)所稱之「外來廠商」,故原告應有配合圍標之事實,非屬自行投標。原告雖舉稱向春梅104年4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10-11頁與許瑞文104年4月1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6頁均證稱,其並無圍標之事實,惟向春梅於104年1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第7頁已承認有給予洪吉盛50萬元作為圍標費用,雖於事後又辯稱無圍標事實,自難採信。
⒊至原告主張拓坤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勝美公司)就有關山腳
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為被告追繳押標金部分向工程會提起申訴,業經工程會撤銷被告對坤拓公司之追繳押標金之處分,依平等原則,原告亦應受相同之對待,而不應追繳押標金等云。查勝美公司於上開採購工程中是否參與圍標與本件原告是否亦就相同採購工程有圍標情事係屬二事,本不能混為一談,縱就相同採購工程案件有無圍標情事應為相同認定,對於個別廠商是否有參與圍標仍須為個別認定,無法一概而論,更無違反平等原則之問題,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⒋綜上,原告及其負責人就系爭11件採購案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之行為,影響投標之公正,已詳如前述,而系爭11件採購案之押標金依序為「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270萬元、「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230萬元、「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35萬元、「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110萬元、「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50萬元、「西溝圳等改善工程」100萬元、「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120萬元、「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130萬元、「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45萬元、「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40萬元、「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35萬元,共計1,160萬元(見本院卷2第629頁至第632頁),被告以原處分追繳上開押標金,依據首揭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違誤、㈥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舉證,均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異議處理結過及申訴審議判斷分別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法 官 楊 嵎 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申訴審議判│本院卷1 │49-86 ││ │斷書 │ │ │├──────┼─────┼─────┼─────┤│乙證1 │臺灣彰化農│本院卷1 │109、177、││ │田水利會開│ │247、201、││ │標、決標紀│ │331、373、││ │錄 │ │415、453、││ │ │ │497 ││ │ │本院卷2 │547、591 ││ │ │ │ │├──────┼─────┼─────┼─────┤│乙證1-1 │102年5月14│本院卷1 │109-175 ││ │日大城重劃│ │ ││ │區山寮中排│ │ ││ │等4線改善 │ │ ││ │工程(含公 │ │ ││ │開招標公告│ │ ││ │、臺灣彰化│ │ ││ │農田水利會│ │ ││ │投標須知、│ │ ││ │臺灣彰化農│ │ ││ │田水利會投│ │ ││ │標標價清單│ │ ││ │、、當場退│ │ ││ │還押標金收│ │ ││ │據 │ │ │├──────┼─────┼─────┼─────┤│乙證1-2 │102年5月14│本院卷1 │177-245 ││ │日建興重劃│ │ ││ │區下山腳排│ │ ││ │水等3線改 │ │ ││ │善工程(含 │ │ ││ │公開招標公│ │ ││ │告、臺灣彰│ │ ││ │化農田水利│ │ ││ │會投標須知│ │ ││ │、臺灣彰化│ │ ││ │農田水利會│ │ ││ │投標標價清│ │ ││ │單、、當場│ │ ││ │退還押標金│ │ ││ │收據) │ │ │├──────┼─────┼─────┼─────┤│乙證1-3 │102年5月28│本院卷1 │247-289 ││ │日永基三圳│ │ ││ │北幹線改善│ │ ││ │工程(含公 │ │ ││ │開招標公告│ │ ││ │、臺灣彰化│ │ ││ │農田水利會│ │ ││ │投標須知、│ │ ││ │臺灣彰化農│ │ ││ │田水利會投│ │ ││ │標標價清單│ │ ││ │、工程參加│ │ ││ │投標廠商紀│ │ ││ │錄表、當場│ │ ││ │退還押標金│ │ ││ │收據) │ │ │├──────┼─────┼─────┼─────┤│乙證1-4 │102年5月29│本院卷1 │291-329 ││ │日八堡一圳│ │ ││ │幹線改善工│ │ ││ │程(第18期)│ │ ││ │(含公開招 │ │ ││ │標公告、臺│ │ ││ │灣彰化農田│ │ ││ │水利會投標│ │ ││ │須知、臺灣│ │ ││ │彰化農田水│ │ ││ │利會投標標│ │ ││ │價清單、當│ │ ││ │場退還押標│ │ ││ │金收據) │ │ │├──────┼─────┼─────┼─────┤│乙證1-5 │102年5月29│本院卷1 │331-371 ││ │日西溝圳等│ │ ││ │改善工程( │ │ ││ │含公開招標│ │ ││ │公告、臺灣│ │ ││ │彰化農田水│ │ ││ │利會投標須│ │ ││ │知、臺灣彰│ │ ││ │化農田水利│ │ ││ │會投標標價│ │ ││ │清單、工程│ │ ││ │參加投標廠│ │ ││ │商紀錄表、│ │ ││ │當場退還押│ │ ││ │標金收據) │ │ │├──────┼─────┼─────┼─────┤│乙證1-6 │102年5月29│本院卷1 │373-413 ││ │日八堡一圳│ │ ││ │幹線改善工│ │ ││ │程(第19期)│ │ ││ │(含公開招 │ │ ││ │標公告、臺│ │ ││ │灣彰化農田│ │ ││ │水利會投標│ │ ││ │須知、臺灣│ │ ││ │彰化農田水│ │ ││ │利會投標標│ │ ││ │價清單、當│ │ ││ │場退還押標│ │ ││ │金收據) │ │ │├──────┼─────┼─────┼─────┤│乙證1-7 │102年8月13│本院卷1 │415-452 ││ │日公館排水│ │ ││ │等3線改善 │ │ ││ │工程(含公 │ │ ││ │開招標公告│ │ ││ │、臺灣彰化│ │ ││ │農田水利會│ │ ││ │投標須知、│ │ ││ │臺灣彰化農│ │ ││ │田水利會投│ │ ││ │標標價清單│ │ ││ │、工程參加│ │ ││ │投標廠商紀│ │ ││ │錄表、當場│ │ ││ │退還押標金│ │ ││ │收據) │ │ │├──────┼─────┼─────┼─────┤│乙證1-8 │102年8月20│本院卷1 │453-496 ││ │日面前一排│ │ ││ │分線等3線 │ │ ││ │改善工程( │ │ ││ │含公開招標│ │ ││ │公告、臺灣│ │ ││ │彰化農田水│ │ ││ │利會投標須│ │ ││ │知、臺灣彰│ │ ││ │化農田水利│ │ ││ │會投標標價│ │ ││ │清單、工程│ │ ││ │參加投標廠│ │ ││ │商紀錄表、│ │ ││ │當場退還押│ │ ││ │標金收據) │ │ │├──────┼─────┼─────┼─────┤│乙證1-9 │102年11月1│本院卷1 │497-501 ││ │5日山腳中 │本院卷2 │503-546 ││ │排二災害復│ │ ││ │建工程(含 │ │ ││ │公開招標公│ │ ││ │告、臺灣彰│ │ ││ │化農田水利│ │ ││ │會投標須知│ │ ││ │、臺灣彰化│ │ ││ │農田水利會│ │ ││ │投標標價清│ │ ││ │單、當場 │ │ ││ │退還押標金│ │ ││ │收據) │ │ │├──────┼─────┼─────┼─────┤│乙證1-10 │102年11月1│本院卷2 │547-590 ││ │9日菁埔圳 │ │ ││ │幹線等改善│ │ ││ │工程(含公 │ │ ││ │開招標公告│ │ ││ │、臺灣彰化│ │ ││ │農田水利會│ │ ││ │投標須知、│ │ ││ │臺灣彰化農│ │ ││ │田水利會投│ │ ││ │標標價清單│ │ ││ │、工程參加│ │ ││ │投標廠商紀│ │ ││ │錄表、當場│ │ ││ │退還押標金│ │ ││ │收據) │ │ │├──────┼─────┼─────┼─────┤│乙證1-11 │102年11月1│本院卷2 │591-628 ││ │9日深耕三 │ │ ││ │圳台山4-1 │ │ ││ │小給等改善│ │ ││ │工程(含公 │ │ ││ │開招標公告│ │ ││ │、臺灣彰化│ │ ││ │農田水利會│ │ ││ │投標須知、│ │ ││ │臺灣彰化農│ │ ││ │田水利會投│ │ ││ │標標價清單│ │ ││ │、工程參加│ │ ││ │投標廠商紀│ │ ││ │錄表、當場│ │ ││ │退還押標金│ │ ││ │收據) │ │ │├──────┼─────┼─────┼─────┤│乙證2 │詹益章逾10│本院卷2 │659-671 ││ │4年1月28日│ │ ││ │調查筆錄 │ │ │├──────┼─────┼─────┼─────┤│乙證3 │詹益章逾10│本院卷2 │673-681 ││ │4年1月28日│ │ ││ │訊問筆錄 │ │ │├──────┼─────┼─────┼─────┤│乙證4 │臺灣彰化地│本院卷2 │683-804 ││ │方法院104 │ │ ││ │年度訴字第│ │ ││ │212號刑事 │ │ ││ │判決 │ │ │├──────┼─────┼─────┼─────┤│乙證5 │臺灣高等法│本院卷2 │805-840 ││ │院臺中分院│ │ ││ │104年度上 │ │ ││ │訴字第1656│ │ ││ │號刑事判決│ │ │├──────┼─────┼─────┼─────┤│乙證6 │洪吉盛104.│本院卷2 │841-895 ││ │1.28調查筆│ │ ││ │錄、104.3.│ │ ││ │18訊問筆錄│ │ │├──────┼─────┼─────┼─────┤│乙證7 │104年度訴 │本院卷2 │897-931 ││ │字第212號-│ │ ││ │104年8月12│ │ ││ │日陳冠廷審│ │ ││ │判筆錄(證 │ │ ││ │人洪吉盛) │ │ │├──────┼─────┼─────┼─────┤│乙證8 │臺灣彰化地│本院卷2 │000-0000 ││ │方法院105 │ │ ││ │年度訴字第│ │ ││ │239號-106 │ │ ││ │年12月26日│ │ ││ │審判筆錄( │ │ ││ │證人洪吉盛│ │ ││ │) │ │ │├──────┼─────┼─────┼─────┤│乙證9 │莊志峰偵查│本院卷2 │0000-0000 ││ │筆錄及緩起│ │ ││ │訴處分書 │ │ │├──────┼─────┼─────┼─────┤│乙證10 │工程會訴自│本院卷3 │115-133 ││ │第0000000 │ │ ││ │號審議判斷│ │ ││ │書 │ │ │├──────┼─────┼─────┼─────┤│乙證11 │葉明結於10│本院卷3 │135-163 ││ │4.1.28之警│ │ ││ │詢及偵訊筆│ │ ││ │錄 │ │ │├──────┼─────┼─────┼─────┤│乙證12 │彰化地檢10│本院卷3 │165-181 ││ │4年偵字第1│ │ ││ │711、4766 │ │ ││ │、10382、1│ │ ││ │05年偵字22│ │ ││ │09號緩起訴│ │ ││ │處分 │ │ │├──────┼─────┼─────┼─────┤│乙證13 │臺灣高等法│本院卷3 │183-236 ││ │院臺中分院│ │ ││ │104年重上 │ │ ││ │字第1656號│ │ ││ │判決(被告 │ │ ││ │陳冠廷) │ │ │├──────┼─────┼─────┼─────┤│乙證14 │工程會訴字│本院卷3 │237-266 ││ │第0000000 │ │ ││ │號審議判斷│ │ ││ │書 │ │ │├──────┼─────┼─────┼─────┤│乙證15 │工程會訴字│本院卷3 │267-288 ││ │第0000000 │ │ ││ │號審議判斷│ │ ││ │書 │ │ │├──────┼─────┼─────┼─────┤│乙證16 │洪吉盛於臺│本院卷3 │289-339 ││ │灣高等法院│ │ ││ │臺中分院10│ │ ││ │4年重上字 │ │ ││ │第1656號案│ │ ││ │件105年12 │ │ ││ │月20日之審│ │ ││ │理筆錄 │ │ │├──────┼─────┼─────┼─────┤│乙證17 │工程會訴字│本院卷3 │373-401 ││ │第0000000 │ │ ││ │號審議判斷│ │ ││ │書 │ │ │├──────┼─────┼─────┼─────┤│乙證18 │臺灣彰化農│本院卷2 │629-634 ││ │田水利會10│ │ ││ │6年9月5日 │ │ ││ │張水總字第│ │ ││ │0000000000│ │ ││ │號函(原處 │ │ ││ │分) │ │ │├──────┼─────┼─────┼─────┤│乙證19 │臺灣彰化農│本院卷2 │651-658 ││ │田水利會10│ │ ││ │6年9月30日│ │ ││ │彰水總字第│ │ ││ │0000000000│ │ ││ │號函(異議 │ │ ││ │處理結果) │ │ │├──────┼─────┼─────┼─────┤│丁證1 │決標公告- │訴願卷 │14-19 ││ │大成重劃區│ │ ││ │山寮中排等│ │ ││ │4線改善工 │ │ ││ │程 │ │ │├──────┼─────┼─────┼─────┤│丁證2 │決標公告- │訴願卷 │25-30 ││ │建興重劃區│ │ ││ │下山腳排水│ │ ││ │等3線改善 │ │ ││ │工程 │ │ │├──────┼─────┼─────┼─────┤│丁證3 │決標公告- │訴願卷 │36-40 ││ │永基三圳北│ │ ││ │幹線改善工│ │ ││ │程 │ │ │├──────┼─────┼─────┼─────┤│丁證4 │決標公告- │訴願卷 │46-49 ││ │八堡一圳幹│ │ ││ │線改善工程│ │ ││ │(第18期) │ │ │├──────┼─────┼─────┼─────┤│丁證5 │決標公告- │訴願卷 │55-59 ││ │八堡一圳幹│ │ ││ │線改善工程│ │ ││ │(第19期) │ │ │├──────┼─────┼─────┼─────┤│丁證6 │決標公告- │訴願卷 │65-68 ││ │西溝圳等改│ │ ││ │善工程 │ │ │├──────┼─────┼─────┼─────┤│丁證7 │決標公告- │訴願卷 │74-78 ││ │面前一排分│ │ ││ │線等3線改 │ │ ││ │善工程 │ │ │├──────┼─────┼─────┼─────┤│丁證8 │決標公告- │訴願卷 │84-87 ││ │公館排水等│ │ ││ │3線改善工 │ │ ││ │程 │ │ │├──────┼─────┼─────┼─────┤│丁證9 │決標公告- │訴願卷 │93-97 ││ │山腳中排二│ │ ││ │災害復建工│ │ ││ │程 │ │ │├──────┼─────┼─────┼─────┤│丁證10 │決標公告- │訴願卷 │103-106 ││ │深耕三圳台│ │ ││ │山4-1小給 │ │ ││ │等改善工程│ │ │├──────┼─────┼─────┼─────┤│丁證11 │決標公告- │訴願卷 │112-116 ││ │菁埔圳幹線│ │ ││ │等改善工程│ │ │├──────┼─────┼─────┼─────┤│丁證12 │臺灣彰化地│訴願卷 │339-464 ││ │方法院檢察│ │ ││ │署檢察官起│ │ ││ │訴書-104年│ │ ││ │度偵字第17│ │ ││ │11號、2313│ │ ││ │、4766、10│ │ ││ │382號、105│ │ ││ │年度偵字第│ │ ││ │956號、220│ │ ││ │9、2213、3│ │ ││ │288號 │ │ │├──────┼─────┼─────┼─────┤│丁證13 │最高行政法│訴願卷 │723-731 ││ │院105年度 │ │ ││ │判字第676 │ │ ││ │號判決 │ │ │├──────┼─────┼─────┼─────┤│丁證14 │臺灣彰化地│訴願卷 │465-722 ││ │方法院104 │ │ ││ │年度訴字第│ │ ││ │212號判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