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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8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抗 告 人 王全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間職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職務評定
裁判日期: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