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號上 訴 人 劉慶彬即 原 告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即 被 告代 表 人 楊曉龍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界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楊曉龍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土地鑑界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7日判決,並於108年1月28日分別送達兩造,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08年1月18日變更為楊曉龍,經其以108年3月21日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