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王茂永
王茂金王茂雄王惠娟王貴林王 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邱于蓉鄭雅芳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輔助參加人為辦理文中(35)學校工程,前報經臺灣省政府以民國79年3月17日七九府地二字第31275號函核准並經輔助參加人以79年5月3日七九府地用字第36182號公告徵收包括原告之被繼承人王旺火前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在內之19筆土地。嗣因原告於103年6月26日請求廢止徵收,遭被告以105年12月22日臺內地字第1051310368號函否准,原告不服,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是本件輔助參加人既係系爭工程之需地機關,其對於案涉相關事實情況,顯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