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號原 告 何澤君

何時隨何秀花何澤奇何澤富何雅雯何葱何澤輝何澤成何淑如以上原告共同送達處所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

參 加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中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原告何澤君、何時隨、何秀花、何澤奇、何澤富、何雅雯、何葱、何澤輝、何澤成、何淑如以被繼承人何風、何西平所有(共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前經徵收做為文中(35)用地,惟嗣經設置西苑高中體育班訓練教室使用,非屬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廢止該土地之徵收。查本件裁判結果若有利於原告,臺中市政府之權益將受損害,爰依上述法律規定裁定臺中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廢止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