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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號原 告 何澤君

何時隨何秀花何澤奇何澤富何雅雯何葱何澤輝何澤成何淑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鄭雅芳

洪郁惠邱于蓉

參 加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周俊良

陳聰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訴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廢止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