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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6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7號原 告 賀姿華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蘇建榮上列當事人間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關於被告財政部部分,本院裁定如下(關於被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

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12條所明定。因此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倘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之父即訴外人賀光勛,因被告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已確定之80年間以80年6月13日80府衛參字第56958號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A)吊銷診所開業執照、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已確定之83年8月17日核定賀光勛7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下稱原處分B)、被告財政部84年11月25日臺財稅字第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C)通知移民署限制賀光勛醫師出境,致賀光勛遭限制出境13年之名譽、遷徙自由及財產上損失,無法回大陸掃墓,因原告承受其權益,也花了14年與被告等涉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1億元及自10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續30日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頭版2分之1版面不得小於14號字體刊登對原告之父賀光勛醫師(大陸名字胡南邵陽賀隆柏)之道歉啟事。

查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雖現行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容許當事人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限於當事人另有行政訴訟合法繫屬於行政法院為前提(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㈡參照)。經查,原告雖以行政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然該條項適用之前提,係以當事人經行政法院依同法第198條規定作成之情況判決中,未為請求被告機關賠償之聲明者,得於情況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然而,原告起訴狀所稱造成其損害之被告等所為原處分A、B、C,前經原告提起確認該3行政處分無效併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其中與被告財政部有關之原處分C部分,經本院以102年訴字第472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79號裁定駁回其訴而告確定。嗣原告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72號就原處分A、B駁回其訴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被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財政部為再審被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被告財政部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以被告財政部並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原告以其為再審被告自非法之所許,而裁定駁回,有上開裁判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3至54、59至64頁),而觀諸上開裁判,均非情況判決甚明,是原告上開主張,顯有誤解同法第199條第2項之規定,要無足採。況且,本院亦查無原告就被告等及上開起訴狀不服之主張,另有提起行政訴訟經合法繫屬於本院,復有前案查詢表在卷可考(同卷第41至42頁)。核原告本件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乃單純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行政法院對此並無審判權限,應移由有審判權限之普通法院審理。又本件被告財政部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另按原告之訴不備程序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由審判

長先定期間命補正,固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惟原告起訴欠缺實體判決要件,經裁定命補正,如原告未遵期補正者,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訴,足見命補正係裁定駁回之前置程序,俱屬審判權之作用,不具管轄權限之法院無從為之。是以本件原告之訴因有管轄權錯誤之情形,本院就其欠缺其他實體判決要件之情形,不具命補正之權限,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受理本件訴訟繫屬後為之,附此敘明。

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民事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