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5號原 告 何錫榮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並定於109年7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128號事件裁判結果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經原告上訴後,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62號判決駁回上訴,已告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