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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訴訟代理人 李靜芬

參 加 人 陳娜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7年7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