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