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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交抗字第 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劉昇勝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劉英標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7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第237條之3規定:「(第1項)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第2項)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3項)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再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知,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應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逾越前揭法定期限始提起者,為起訴不合法,且情形無從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規定,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不服相對人民國108年1月9日彰監四字第64-I3G12420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本件裁決書於108年1月9日由相對人當面送達予抗告人,並由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抗告人如對相對人所為裁決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即應於108年2月11日前提起,惟原告遲至108年5月27日始逾期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原審法院收狀章之日期蓋印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上可佐,顯逾法定期限,原審法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警察無證據證明抗告人酒駕,相對人於108年4月23日中監彰站字第1080032311號函通知抗告人,抗告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故於同年5月27日提起訴訟,並未逾起訴期間等語。

四、本院查:㈠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

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按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㈡經查,本件裁決書業於108年1月9日由相對人當面送達予抗

告人,並由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原審卷可證,則其提起行政訴訟之不變期間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原算至108年2月8日(星期五)止,因當日適逢農曆春節,故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8年2月11日(星期一)為屆滿之日。抗告人遲至108年5月27日始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撤銷裁決書,有行政起訴狀及其上收文戳附原審卷可參,依上開規定,顯已逾期,其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逾法定不變期間,駁回其訴,經核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主張之相對人108年4月23日中監彰站字第1080032311號函係就抗告人108年2月1日之陳述書,告知裁決書已於108年1月9日開立並完成送達,請依法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提起行政訴訟,該函並非再次送達裁決書。而且,裁決書業已載明「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臺中區監理所)為被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3項規定之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之情事,是抗告人如不服裁決書,自應於不變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向相對人提出陳述書。故抗告人主張其於108年4月29日收受上揭相對人函文後於108年5月27日提起行政訴訟,未逾起訴期間云云,乃其一己歧異之法律見解,洵不足採,其抗告並無理由。

五、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