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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他字第 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2號抗 告 人 姚佳宏相 對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 表 人 黃玉垣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108年度他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以司法院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3.另可至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