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號原 告 張世興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吳季芬謝麗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又本院已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調取相關民事執行卷宗,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1號遺產稅事件卷宗,另最高行政法院已函復該院108年度上字第119號卷宗使用情形,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到本院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