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號原 告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淑卿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蔡錦雲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