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詹益森原 告 詹益泉原 告 詹美華原 告 詹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被 告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代 表 人 詹錦章訴訟代理人 羅偉恆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10年5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