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林建宏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 律師被 告 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文化訴訟代理人 陳永智
參 加 人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志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7年9月14日南駁字第000028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否准其就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所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參加人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本件訴訟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