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號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被 告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林明溱訴訟代理人 季嘉尚

曾惠娥高蓉棻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