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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林挺豪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施宜伶

施嘉旻張喬茵

參 加 人 林經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林經堯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18日召開107年度第3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位於台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號土地之歷史建築「瑾園」(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公告事項審查案,會議並請「瑾園」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與會陳述意見,本次會議經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同意:「1.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及地號為:⑴建築本體:臺中市○區○○路○○○號,總面積為341.72平方公尺(面積應以實際測繪資料為準)。⑵定著土地範○○○區○○段○○段9-3、9-5、9-19、9-85、9-87、9-86地號,面積約為947平方公尺(面積應以實際測繪資料為準)。2.不同意歷史建築登錄後採移地保存方式。」被告遂依據106年度第7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及上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於107年7月2日以府授文資古字第10701338451號公告登錄東區「瑾園」(下稱原處分)為歷史建築,另於107年7月2日以府授文資古字第1070133845號函送上開公告予原告。原告不服,以系爭建物不符合登錄歷史建築之要件,且畫定占用土地範圍顯然過度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又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等為由,請求撤銷公告登錄之處分,於107年8月1日向文化部提起訴願,經文化部107年11月15日文規字第107303271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提出本件訴訟。

三、經查,林經堯目前居住於「瑾園」,因原告對林經堯已提起拆屋還地之民事訴訟,目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繫屬中,是原告於本件請求之事項,將對林經堯法律上之權利產生損害,依前揭規定,依林經堯之聲請裁定准予其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