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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達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玉菁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代 表 人 李昱叡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參 加 人 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政信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阿堤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緣被告依臺中市政府民國106年4月20日府授運設字第10600838

61號函授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臺中港區運動公園委託民間參與營運移轉案(下稱系爭促參案)」,106年8月7日辦理第1次招商公告,評審後,以原告為最優申請人,嗣原告因故放棄議約及簽約,被告於107年5月22日辦理第2次招商公告,後以未於第2次招商公告前成立甄審委員會,未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為由,於107年8月15日公告第2次招商結果為「重新辦理第3次招商公告」,並於107年8月17日辦理第3次招商,以107年9月26日函知參加人為最優申請人、原告為次優申請人,並於107年10月5日公告第3次招商甄審結果(下稱系爭甄審結果),原告不服系爭甄審結果,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7年11月15日中市運產字第1070020903號函維持原決定,嗣原告乃就該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經財政部以108年7月31日促0000000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審議判斷書部分申訴駁回,部分申訴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勝訴,以參加人為最優申請人之系

爭甄審結果,其合法性即生動搖,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