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王俊郎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鄧明斌訴訟代理人 陳世育
劉冠甄張翠娥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23號吳穎穎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刑事案件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108年度訴字第277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主張原投保臺南市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公會,於民國107年間,遭其配偶吳穎穎盜蓋印章申請老年給付,而非原告所領取,其已對吳穎穎提起偽造文書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23號偵查中等情,有其行政訴訟起訴狀(見本院卷13-17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5日南檢文洪109他500字第1099036188號函、及本院109年11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可稽,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