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宜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榆柔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郭素雅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