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9號抗 告 人 巫琨瑞上列抗告人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108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以司法院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3.另可至本院繳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時效取得地上權
裁判日期: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