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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王如芸原 告 王俊傑原 告 曾至堅原 告 生活莊園兼 代表人 王松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蔡耿宇

參 加 人 楊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志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4月18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07592號函、106年6月12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1531號函核發參加人楊志明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以106年7月13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4863號函、106年8月4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7846號函核准變更前開2函之核准同意項目,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故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楊志明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案由:有關農業事務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