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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再字第 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6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尹玉鳴 住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

17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間因贍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提起上訴並陳稱略以:上訴理由請容後補陳等詞,有其蓋有本院總收文日期之上訴狀在卷足憑,依照上開規定,本應於同年11月10日前提出上訴理由書,惟迄今已逾20日法定期間仍未提出,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法 官 楊 嵎 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贍養金等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