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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榮峰上列聲請人就與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之採購事件,聲請裁定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1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足見輔助參加訴訟乃非當事人之第三者輔助當事人之一造實施訴訟,須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命其他行政機關參加,或其他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參加,至於訴訟當事人並不具聲請他人參加訴訟之權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公告「108-110年鳥瞰臺灣黑熊:玉山國家公園臺灣黑熊人造衛星追蹤暨生態監測計畫案」採購招標處分,因其工作計劃書內容關於玉山國家公園進行捕捉臺灣黑熊6隻部分,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掌範圍,爰聲請該機關參加訴訟等語。

三、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並不具聲請其他行政機關輔助參加訴訟之資格,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此外,本件訴訟經本院進行3次準備程序後,審酌兩造就相關之事實上及法律重要爭點均能為充分主張及答辯,且核無依職權裁定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助參加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