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葉賓梓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柯瑞源 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徐耀昌訴訟代理人 蔡松穎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700576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108年2月14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1月20日以109年度判字第22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9年11月1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蔡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