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許英善被 告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代 表 人 白峨嵋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簡 珣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吳存金訴訟代理人 黃人文
吳馨宜被 告 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許世強訴訟代理人 賴秀宜
楊閔旭
參 加 人 李裕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李裕男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經註記「有三七五租約」,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參加人李裕男則為承租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民國105年7月18日肚區農字第1050011969號函附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53-57、451頁),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李裕男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於是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