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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楊金龍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吳世瑋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

參 加 人 玉林宮代 表 人 江連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玉林宮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受理玉林宮信徒大會推選江連福擔任主任委員之備查案,然因上述備查案並未檢附相關必要文件,其備查案自屬違法等語。茲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第三人玉林宮之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有關寺廟事務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