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曾本盛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代 表 人 邱啟芳訴訟代理人 陳光明
楊盤江 律師當事人間因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陳重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代表人邱啟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被告具狀承受訴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