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鄭伯智被 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張喬維訴訟代理人 范睿駿
王佳揚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楊開翔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原告不服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826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9042053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人原為鄭育麟,嗣變更為張喬維,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亦同此規定。
三、本件原告以訴外人鄭華盟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旁之工地未設置圍籬、占用鄰地及車輛損壞等情,向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被告環保局)、被告雲林縣政府分別提出民國(下同)109年6月24日檢舉函、109年6月29日檢舉函。被告環保局以109年7月24日雲環衛字第1091022165號函(下稱109年7月24日函)復原告以:「主旨:有關台端陳情『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莿桐鄉之『任庚企業住宅新建工程』工地未設置圍籬乙案,詳如說明。說明一、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案件編號:00000000)民眾陳情案件處理,併復台端109年6月24日檢舉函。二、本局於109年6月25日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該工程未設置防護網、圍籬等相關營建防制措施,並於109年7月14日前往複查,該工程已設立圍牆進行改善。三、隨函檢附改善後稽查照片。」而被告雲林縣政府則以109年7月22日府機建管二字第1092301190號函(下稱109年7月22日函)復原告略以:「主旨:有關台端陳情於本縣○○鄉○○段○○○○號【(108)雲營建字第1154號建造執照】涉及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等情事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造人)109年7月6日佳宥字第01號函辦理,並復台端109年6月29日陳情書(本府收文日:109年7月1日)。二、有關本案涉及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情事乙節,本案承造人已進行改善,經查尚符『雲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要點』之規定……。三、另有關因施工造成台端車輛損壞情事及涉及占用台端土地乙節,係屬私權,請台端與起造人(任庚企業有限公司)協調妥處,或逕依司法途徑解決……。」原告不服上開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及被告雲林縣政府109年7月22日函,提起訴願。案經雲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9年10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826號訴願決定略以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合法而決定不受理;以及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9年10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90420537號訴願決定書略以被告雲林縣政府109年7月22日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合法而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原告檢舉、陳情訴外人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地未設置圍籬、涉及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等情,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本院卷第93頁)、被告雲林縣政府109年7月22日函(本院卷第95頁),均為對原告檢舉、陳情案件之函復,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效果,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