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原 告 陳瑞斌被 告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賴偉君訴訟代理人 徐文星
鄭琬琪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發給權狀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書所載繼承人「林德盛」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德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