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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陳進旻上列原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4,000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復按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據上,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或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即屬起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未繳納裁判

費暨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稱謂、機關公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復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109年3月2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65號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法繳納及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5日送達於原告,經原告收受在案,有卷附原告之起訴狀(本院卷第13至17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5號裁定(本院卷第25至26頁)、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5頁)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本院卷第39頁)、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備要件,應從程序上予以裁定駁回,欠缺實體判決要件,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自無須審究原告實體上主張之理由具備性,附此敘明。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