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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1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許福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因房屋稅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向本院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房屋稅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因上訴人提起之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並以本院109年9月2日109年度訴字第183號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經原審以109年度稅簡字第13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於110年1月26日向原審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核上訴人向本院起訴時,已於109年8月13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4,000元,又於110年1月26日向原審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有109年8月13日向本院及110年1月26日向原審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故109年8月13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4,000元部分,其中2,000元,核屬溢繳,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案由:房屋稅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