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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更一字第 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 告 廖惠華

楊志鵬王東興廖舜賢廖振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原 告 鄭雅惠

吳惠英鄭唐皇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抵價地領回(分配成果)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惟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以各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下稱計算表)為依據,又計算表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認並無違法,原告不服,經上訴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審理,故本院為避免計算表爭議結果有變,於民國110年9月17日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業已判決駁回上訴,有該判決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茲被告於111年3月23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法 官 張 鶴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日期: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