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簡文毅被 告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林明溱訴訟代理人 郭家綺
參 加 人 林緯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撤銷。
林緯祥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參加人林緯祥因建築需要委任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2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南投縣○○鎮○○段○○○○○○○○○○○○○○○○○○號等4筆土地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被告於110年2月20日辦理現場會勘後,依據會勘結果、68年2月航照圖等相關資料,以110年3月8日府建管字第1100051789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洞角巷所經
866、867、867-1、868、869地號等5筆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所稱之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原告為869地號土地共有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參加人林緯祥之權益有受損之虞,爰撤銷本院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升 星法 官 楊 嵎 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