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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7號聲 請 人即 抗告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龍井區公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出「行政聲請狀」聲請更正裁定主文,核其書狀內容,雖未敘明抗告字樣,然顯係對本院上揭裁定表明不服,故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