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灼杬原 告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灼杬原 告 果冠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灼杬原 告 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 表 人 施蔡月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 表 人 劉莉莉訴訟代理人 李育琪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主張其係水果進口廠商,於民國(下同)104年至106年間,申報多批自智利及日本進口之水果。原告等與國外出口商係採「寄售」方式,因此進口水果之真正報關價格須待通關後,以臺灣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為準。原告等與國外出口商間達成合意,先由國外出口商提供發票以供原告等暫行報關,嗣後再由原告等與國外出口商結算進口貨物之真實價格,此種經營模式係屬業界慣例常態,並非故意以不實發票「低報」進口貨物價格。然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認定原告代表人施灼杬涉有違反稅捐稽法之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由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被告則依上述刑事程序之資料,認定原告等係以國外出口商提供之不實發票低報進口貨物價格,而認原告等涉有逃漏關稅、營業稅及貿易服務費等違法事實,而為追徵稅費及裁罰之多項行政處分,原告等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茲因兩造上述逃漏稅費之爭議,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事訴訟程序結果高度相關,經原告具狀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獲被告同意(參見本院110年8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核兩造所述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為避免司法重複評價之勞費,爰予准許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