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0號原 告 光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信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張麗善訴訟代理人 馬祖琪 彭淑惠李偉卿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昱妏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