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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0 年訴字第 27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0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灼杬原 告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灼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陳曉伶

林毓玲陳芳質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該案業於113年6月19日判決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消滅,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逸媚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日期: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