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0號抗告人 劉仁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