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蕭裕仁被 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代 表 人 鍾宗霖訴訟代理人 于欣潔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升 星法 官 張 鶴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