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共 同代 表 人 謝明星被 告 財政部賦稅署代 表 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楊智文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盧采聆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宋秀玲為被告財政部賦稅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樓美鐘為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俱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查被告財政部賦稅署代表人已變更為宋秀玲;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已變更為樓美鐘,有被告網頁資料可佐,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黃 司 熒法官 張 鶴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