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陳廷敬被 告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代 表 人 戴燕如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參 加 人 楊蘇雲緞
楊明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明燁、楊蘇雲緞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原告陳廷敬所有坐落臺中市○○區三德段142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原承租人楊珙錫訂有龍三字第294號耕地三七五租約。嗣於110年1月15日原告以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為由,向被告臺中市○○區公所申請收回耕地。原承租人楊珙錫因死亡由其繼承人楊蘇雲緞於110年2月17日併同申請續訂及變更登記,經被告審核楊蘇雲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之情形,以110年7月7日龍區農字第1100012988號函(下稱原處分),准楊蘇雲緞續訂租約6年。
三、經查,本件除楊蘇雲緞為承租人外,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24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土地耕作權繼承人之一為楊明燁(本院卷第196頁),故本件訴訟之結果,楊蘇雲緞、楊明燁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於是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法 官 張 鶴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