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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賴慈佩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裁判案由:房屋稅
裁判日期: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