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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號原 告 周輝龍

周靜玟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

參 加 人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徐耀昌

參 加 人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代 表 人 朱秋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苗栗縣後龍鎮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苗栗縣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申請收回被徵收之土地○○○鎮○○段1293、1293-1、1293-2地號)及其上建築改良物係參加人苗栗縣政府報經內政部以民國98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0980182858號函核准徵收,需用土地人為參加人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苗栗縣後龍鎮公所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另本院認參加人苗栗縣政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法 官 陳 文 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