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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顏淑婉上列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係可補正,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第611號、106年度裁字第14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8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之原告,其聲請狀係記載:「聲請人與臺中市政府等2人間之有關教育事務之起訴案,目前正在鈞院審理中,聲請人請求調閱開庭光碟,確認筆錄內容。依法提出聲請交付法庭民國107年11月8日合議庭開庭光碟……」等詞,惟聲請人於110年4月1日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聲請內容未明確說明聲請範圍;前經本院於110年1月18日以電話詢問其係欲聲請何錄音光碟,聲請人答稱:請求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282號資遣事件及110年度訴字第88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之歷次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光碟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27頁)。然聲請人未敘明其聲請交付110年度訴字第88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歷次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鶴 齡法 官 楊 嵎 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裁判日期:2022-01-22